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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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文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4.08.31
【实施日期】2004.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陕西省文化厅2004年8月31日陕文办[2004]21号印发,200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各单位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检、人事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各处(科)室、门面房租赁户,应当层层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
实处;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单位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保证综合治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