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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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担保行业规范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4]113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开辟多元化担保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多种模式并存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全市性的政府监管体系和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完善内部运行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担保面和担保量。
(三)突出重点,采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民营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条件(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