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产权与土地流转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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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产权与

土地流转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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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工业革命之前英国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①也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封建制度与新的土地制度———土地保有制( tenure) ②密切相关,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土地法也是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公簿持有保有制是英国土地保有制的一种类型,公簿持有农是一类土地持有人。这类土地保有形式自中世纪产生一直存活到20 世纪初,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繁杂,并且公簿持有农法定的土地产权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背离,这引起了学者们长期且广泛的关注。中世纪后期到近代早期,英国学界对公簿持有保有制进行研究的有法学家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 Sir Thomas Littleton) 和爱德华·科克爵士( Sir Edward Coke) ,④主要是从法权的角度探讨他们所处时代的公簿持有保有制。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西方学者对公簿持有保有制及公簿持有农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法律方面,他们随着法律改

革和实际情况的演变进一步梳理总结公簿持有保有制的内容及公簿持有农相关问题,如梅特兰( F. W. Maitland) 、波洛克( F. Pollock) 、迪戈比( K. E. Digby) 、维诺格拉道夫( Paul Vinogradoff) 、艾德金( B. W. Adkin) 、霍兹沃斯( William Hold-sworth) ①等。也有经济史学者探讨公簿持有农的安全性问题,如阿什利( W. J. Ashley) 、利达姆( I. S. Leadam) ,②他们观点不同,但都聚焦于公簿持有农的权利问题。20 世纪以来,对公簿持有的研究主要分为法律( 如格雷( C. M. Gray) 、辛普森( A. W. B. Simpson) ③等) 和农业经济方面( 如陶内( R. H. Tawney) 、莱维特( A. E. Levett) 、瑟斯克( J. Thirsk) ④等) 。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则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如侯建新教授,⑤主要侧重对中世纪英格兰农民产权的研究。以上著述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国内学界较少有从保有制角度系统的研究土地流转问题,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公簿持有农的产权及土地流转,从法权和经济—社会史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有较大的空间和较高的价值。

一从维兰到公簿持有农

公簿持有农是由维兰发展而来的,中国论文网公簿持有保有制( copyhold tenure) 也是由中世纪不自由

保有制( unfree tenure) 或维兰保有制( villein tenure) 或习惯保有制( customary tenure) 发展而来的。维兰或不自由佃户以不同的地方惯例从领主那里取得的具有不自由性质的土地是习惯持有地。中世纪时,维兰最大的特点是“不自由”,即权利的缺失。首先表现在他们需要履行的役务是不确定的,即“维兰周日晚上睡觉时尚不知下周一早上要具体做什么: 有可能是脱粒、有可能是挖沟,还有可能是搬运,他们无从所知”; ⑥其次是维兰身份的不自由,这表现在他们需要交纳婚姻捐、任意税、继承税、迁徙税等具有人身依附性色彩的捐税。但维兰身份的不自由仅仅是相对于其领主而言,是经济意义上的,这是由佃户所持有土地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即一个佃户所持有的是不自由地,那么他就需要对其领主履行上述役务; 再次,维兰的土地权利也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维兰不仅无法自由的离开土地,也无权处分所占土地,即不能买卖、租赁土地和设立遗嘱。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维兰不仅有继承权而且还可以自由买卖。教会认为维兰应该跟自由人一样订立遗嘱,但遗嘱检验要在庄园法庭进行,维兰的土地流转也要在庄园法庭登记。地方习俗同样承认维兰的继承行为。⑦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中国期刊论文网维兰

保有制下的佃户需要履行的劳役逐渐由固定的货币地租所替代。中国论文网14 世纪中后期,因为领主自营地的普遍出租以及黑死病的影响,许多维兰逐渐获得了人身自由。维兰保有制的规定和维兰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维兰保有制逐渐跟维兰的身份无关。①15 世纪时,维兰保有制发生了一定变化,公簿持有制开始取代维兰保有制,公簿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地也普遍使用。15 世纪著名法学家托马斯·利特尔顿对于公簿持有农的论述是“公簿持有农是依据庄园习俗、按照领主意愿,以法庭卷宗为副本而持有土地的佃户”。②此时公簿持有农仍旧无权立契让渡地产,但可以通过领主为中介来转让地产,即一个公簿持有农如果想将其地产让渡给他人( 无论是市场性的土地买卖还是家内土地的重新分配) ,他可以在庄园法庭上按照习俗将地产名义上让渡给领主,领主再将土地转让给接受土地的人。③

值得区分的是,公簿持有土地( copyhold land) 和习惯持有土地( customary land) 并非完全等同。第一,简单来说,公簿持有地是习惯持有地的一种类型,习惯持有还包括大量的按领主意愿保有土地的佃户( tenants at will) ; ④第二,公簿持有地也并非都是习惯持有地。有一种公簿持有地近似于自由的索克制佃户

所持有的土地,佃户仅需要按照庄园的习俗、不用遵循领主的意愿来持有土地,是一种自由的公簿持有制( free copyhold) ,仅存在于古老的萨克森王室自营地上,受权利令状( Thewrit of right) 的保护。⑤中世纪时这类人也被称为“维兰索克曼”( villain socmen) ,介于自由佃户和纯粹的维兰之间,处于半自由的状态。⑥

13 世纪初,司法改革中有关土地诉讼范围的规定( 仅允许自由持有人向王室法庭提交诉讼申请) ,中国论文网⑦客观上削弱了维兰的法律地位,令其得不到王室法庭的保护。然而到15 世纪中叶,王室法庭开始受理部分公簿持有农地产纠纷的案件; 16 世纪开始,申诉法庭和星法庭( Star Chamber) 也受理有关圈地和公簿持有农权利问题的案件,公簿持有保有制逐渐被纳入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大法官法庭也针对部分无法得到普通法救济的公簿持有农来提供衡平法救济。⑧此时公簿持有农同时置于庄园习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保护之下,公簿持有农实际的土地权利越来越坚实,有的地区还出现了公簿持有保有制向自由持有保有制和租赁持有保有制转变的现象。到16 世纪前半叶,公簿持有农约占英国全部乡村人口的三分之二或更多,数量大大超过了那些占有自营地和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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