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分房委员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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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3 )第 1 次
2013 年9月18日游文玮签发
时间: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
地点:顺德校区紫荆坛会议厅
应出席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双玲王平华王庆文王丽姿王金祥支孟霄
左瑾卢述忠卢维华田京史永胜吕桂
刘怒云阮征宇杨俊明肖烈辉吴成吴建强
吴漫萍何井华余林中宋艳斌张军张树军
陈卫国陈相武陈浩罗海滢罗晨玲周本杰
胡志明胡德辉耿红梅顾金保高方黄治才
梁坚游文玮蔡军
7月19日上午缺席委员:王双玲田京史永胜杨俊明肖烈辉罗海滢罗晨玲周本杰高方
7月19日下午缺席委员:史永胜杨俊明肖烈辉罗海滢罗晨玲周本杰顾金保高方
7月20日上午缺席委员:史永胜杨俊明肖烈辉罗海滢罗晨玲周本杰耿红梅高方
主持:游文玮
监察:于荣华
记录:詹磊
议题:
一、设立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选举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三、确定《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南方医科大学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分配出售中遵循的依据和原则
五、讨论南方医科大学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出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意见
决议如下:
一、会议通过成立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刘怒云主持)
由詹磊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郭会军、张长华、许浓稳、黄震、王亦建。
会议明确了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会议推选游文玮为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漫萍、王丽姿为副主任委员。
(刘怒云主持)
三、会议通过了《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部分由游文玮主持)。
四、会议确定南方医科大学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分配出售中遵循的依据和原则为:
1、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强,必须依法办事。
2、在转制前我校隶属于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的出售须严格按照军队的相关住房政策执行,原则依据如下:(1)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出具的正式的证明信、答复等材料,其它文件和材料仅供参考;
(2)既往学校有关方面的决定(如与上级政策不符,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3、对于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学校已明确的问题,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学校未明确的问题,由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讨论并将结果上报学校。
4、以往住房分配中存在的少数不合理现象不能作为现在制定住房分配政策的依据和理由。
五、对南方医科大学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出售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讨论,并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如下决议:
(注:本决议中所指“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性住房。
)
(一)不同意2000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学校军队人员的家属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二)不同意2000年1月1日之前转业、复员的军队人员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三)同意2000年1月1日之前在我校退休安臵的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四)学校转制后从总后勤部广州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原善后办)转业的军人干部购房问题由总后勤部广州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解决。
(五)同意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24日期间从学校干休所(现梅花园军队干休所)转业的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六)不同意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24日期间转业、复员时安臵地不在广州的军队人员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七)同意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24日期间转业、复员时安臵地在广州,之后将户籍迁移到外地的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八)同意随学校转制、后又调出的原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九)同意随学校转制、后又辞职的原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不同意随学校转制、后被除名或开除的原军队人员参与申购学校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不同意转制前被取消军籍、转制后作为人才引进我校的人员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二)同意转制前由第三军医大学调入我校,转制后已将在第三军医大学购买的房改房以原价返售原单位的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同意原南校区9位未及时参与购房的军队人员按规定参与申购原南校区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四)同意调整个人婚姻状况截止时间。
同意调整个人婚姻状况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5日24:00。
(十五)不同意学校转制前配偶在本地已购房改房,在学校转制后又将其原价返售给原单位的军队人员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六)不同意随配偶参加广州军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现申请退出的军队人员,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七)同意周广学烈士的子女以周广学的名义按规定购买一套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十八)售房排队计分方法
1、以原政治部门、职工管理部门提供的任免命令或正式资料为计分依据。
军(工)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24日。
在此时间之前转业、复员或退休的军队人员以批准时间为准,去世人员以离世时间为准。
2、军(工)龄分
从参加工作或入伍(含入军队、地方大专院校学习)时间算起,到2004年8月24日止,团职(含)以上干部、相应档次职工每周年1分,不满半年不计分,满或超过半年计1分;营职(含)以下干部、相应档次职工每周年计2分,不满半年计1分,满或超过半年计2分。
3、职务分
(1)正师(技术4、5级),计40分;
(2)副师(技术6、7级),计36分;
(3)正团(技术7、8级),计32分;
(4)副团(技术9级),计28分;
(5)正营(技术10级),计18分;
(6)副营(技术11级),计15分;
(7)正连(技术12级),计12分;
(8)副连(技术13级),计9分;
(9)排职(技术14级),计6分。
4、任职时间分
师、团职干部分别从进入副师、副团职的月份算起,每周年计2分(不满半年计1分,满或超过半年记2分);营、连、排职干部
分别从进入副营、副连、排职的月份算起,每周年记1分(不满半年不计分,满或超过半年记1分)。
5、附加(减)分
(1)双方均在本校工作者(学校转制时夫妻双方仍为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加2分;
(2)公示时在编在职在岗(含在学校退休人员)的申购者加2分。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扣5分。
6、档次与交叉排队
30(含)周年以上工龄职工和团职为一个档次;20(含)周年-29周年工龄职工和营职为一个档次;10(含)周年-19周年工龄职工和连职为一个档次;不满10周年工龄职工和排职为一个档次。
按申请购房人员中同档次干部和职工的比例,穿插进行排序,即先确定每个档次中干部和职工的人数比例,按干部、职工比例穿插排序。
(十九)参会委员提出需对“将学校的军队房改房作为学校转制后引进人才的周转用房”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建议:在学校军队房改房出售工作结束后,可以将学校剩余的军队房改房作为学校转制后引进人才的周转用房,提交学校决定。
根据“对于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学校已明确的问题,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学校未明确的问题,由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讨论并将结果上报学校。
”的原则,
下列问题中央军委、总后勤部的政策文件以及出具的正式的证明信、答复已明确,参会委员一致认为应按政策执行,无需表决:(一)学校转制时留校的34名军队研究生属于原第一军医大学整体移交部分转业干部,应与原第一军医大学整体移交转业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二)随学校转制的士官以职工身份按规定参与申购学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三)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房改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含配偶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不予退房,按差额面积给予货币补差。
(四)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
未签订购房协议和未办完相关购房手续,可以补办,但不能做为退出原住房重新申购房改房的理由。
(五)关于婚前配偶已购房改房人员,分为四种情形(A为随第一军医大学转制的在编人员,未购买过房改房):
第一种 B单身时购买了房改房,然后与A结婚;
第二种 B与C结婚后一同购买了房改房,离婚后房子归B所有,B与A结婚;
第三种 B与C结婚后一同购买了房改房,离婚后房子归C,B 与A结婚;
第四种在上述三种情况下A与B离婚。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不能再购买房改房。
第三种情形和第四
种情形,在本着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的原则基础上,可以比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购买房改房,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军队人员一方再婚,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已再次购买的军队房改房可予保留”的规定执行。
附: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原第一军医大学)在军队房改房出售工作中相关问题的答复》
南方医科大学分房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