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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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摘要]我国海外投资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突出的投资风险,其中投资者需要首要关注的风险应是政治风险。但当前我国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需从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两方面出发,并且加强企业自身的防范意识。
[关键词]海外投资;投资保险;投资协定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及风险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
中国的海外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十分迅速。自实施“走出去”战略后,我国开始推进和鼓励海外投资,海外投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重要的对外投资母国之一。
据统计,200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突破500亿美元,达到521.5亿美元。即使全球遭遇金融危机,中国的海外投资也增长迅速。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328.7亿美元,同比增长0.5%。商务部将继续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优势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形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外投资仍以新建投资为主,但国内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始更多地采用收购兼并方式;二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国有企业,但民营企业也占到三成;三是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投资增长较快,特别是石油天然气以及各类矿产行业的投资表现强劲;四是投资自由化仍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但部分国家出现保护主义抬头趋向;五是与跨国直接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不断增多。投资者需要面对迅速演变的、多层次、多方面的规则体系,这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个挑战。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
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是投资者需要首要考虑的风险。因为政治风险通常是投资者不能预见的,所以很难控制和化解。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政治风险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动向。比如,战争风险转向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乱事件和恐怖主义袭击;公开和直接的征收风险显著降低,但是一些隐性的、蚕食性的征收风险日益突出;在某些实行固定汇率的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不足,外债负担沉重,外汇收入结构不合理,汇兑限制
发生的概率较高;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潜藏着较高的政府违约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工业化国家,还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被东道国“逐步国有化”的趋势正在加强,这些都给我国的海外投资项目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立法
我国关于境外投资的立法不仅包括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政策,还包括各具体方面的文件,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文件、关于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文件、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等。这些立法大多是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只有少数属于行政法规,这样的立法模式存在着很多缺陷。
首先,我国对外投资立法层次不高,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对外投资法律,规范对外投资活动的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且现有的一些行政规章存在着法规之间不一致和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的情况,缺乏权威性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内容不完善。现行的对外投资法规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规定过窄,仅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才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规定的对外投资申请者的条件过于笼统,且审批内容过于简单。
最后,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不协调。我国海外投资国际立法不仅效力高于国内立法,且在数量上也占有优势。但要对海外投资实行有效的保护,就要依靠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协调。但我国在“投资者的规定”上过于狭窄,没有专门的政治风险承保机构,且缺乏对国际立法在国内适用的规定。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负责承保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保险机构。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累计支持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为2914亿美元,为上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
然而,没有一部完善的对外投资法的支持,没有一套完备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仅靠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
承保,无法有力地保护我国快速增多的对外投资企业及项目。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投资,建立和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建立完善的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仅要依靠政府的引导与规制,还需要企业自身加强防范;不仅要依靠国内法的保护,还要依靠双边条约与国际条约的保护。首先应建立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并建立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次要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并充分利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最后还需要企业自身加强防范。
(一)海外投资的国内法保护
1.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统一全面的《海外投资法》。这部法律首先应对我国海外投资作出宏观的指导性规定。其次应确定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再次应规定对海外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最后要确定对外资企业的保护。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一般是由国家出资经营或由国家授权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跨境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对保单项下规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支持和鼓励本国投资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更好利用国外的资源优势。海外投资保险已被公认为是当今促进跨境投资和保护国际投资的通行做法和有效制度,我们也应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海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双边条约的保护。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为对方缔约国,也为中国的国民或企业预先规定了建立海外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避免和减少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障碍,促使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应及时与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投资担保协定。
2.国际多边条约的保护。中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境外企业应着重从这两个公约中寻求国际法律保护。《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了资本输出国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在投保方面对投资、投资者、东道国的资格、保险级别和限度加大了规定。《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企业或国民之间投资争议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