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论柏拉图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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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

摘要:正义究竟是什么?这一直是学者们乐于讨论的问题。近年来,正义作为社会

稳定发展的维系,越来越受到关注。温家宝总理发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首度定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并特别指出,“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什么是正义?正义包含着正直、公平、公道等基本语义。从思想史上看,正义虽然对于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语境里,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着不同的涵义。本文通过对西方学者关于“正义”思想的述评,并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正义的含义,最终来形成自己对正义的认识。

关键词:正义公平公正性社会阶级

“正义(义),正者,不左不右,不前不后,不上不下之谓也,‘正’字,其划为五,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五居其中也。其意为中。天地之中心也。‘义(义)’者,上羊下我,羊者,美味也,我者,己也。‘义(义)’者,将自己美味供奉给天下所有的人。是故,正义(义)者,此乃天地之间最好之谓也。是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意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子·卷一·牧民第一》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右国颂’,‘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汉语字典》中对“义”做了如下解释:1、合宜的事情。《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淮南子•齐俗》:“为义者,布施而德。”2、正道、正理。《孟子•公孙丑上》:“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3、死节、殉难。《礼记•礼运》:“故国有患,君死社稷谓之义。”《宋史•卷四五○•忠义传五•尹谷传》:“尹务实,男子也,先我就义矣。”4、法则。《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无偏无颇,遵王之义。”4、意思。如:“意义”、“字义”。汉•孔安国《尚书序》:“以所闻伏生之书,考论文义,定其可知者,为隶古定。”5、功用。《左传•昭公三十一年》:“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6、姓。如汉代有义纵。7、合於正义的。如:“义民”、“义妇”、“义举”。《书经•康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8、用来周济公众的。如:“义庄”、“义塾”、“义舍”。《三国志•卷八•魏书•张鲁传》:“诸祭酒皆作义舍,如今之亭传。”9、假的,有其名而非真、非亲的。如:“义父”、“义子”、“义肢”、“义齿”。由以上“正义”之意自明也!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jus”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辞海对“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正义是一种美德,并且是国家四种美德中最重要的一种,正义是“能够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并在他们产生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1]正义是“体现于儿童、妇女、奴隶、自由人、工匠、统治者、被统治者大家身上的品质,即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的事。”[1]柏拉图的正义论是建立在人的本性的基础上的,强调人的内在根源。“正义不是关于外在的‘各做各的事’,而是关于内在的,即关于真正本身,真正本身的事情。”[1]我们可以认为,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各司其职”。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

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他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改革或废除。”[2] 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与社会等级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的正义、和谐就是各个等级互不僭越,各守本分。这种正义观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它代表和维护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而罗尔斯作为一个西方资本主义改良者,其正义观也带有明显的资产阶级性质,并且,他关于“正义既公平的论断”试图结合自由与平等,调和之间的冲突,在不损害自由的前提下达到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在“损有余”的状态下“补不足”,其对政治权利的否定趋于脱离社会政治哲学的领域,因而,罗尔斯理想中的这种正义,在现实中是无法存在的。

提及正义,我们自然能想到“法律”这一逐渐和“正义”交叉融合的概念。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凯尔森认为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满意。人们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体现,是法律合乎正义的标尺。离开了正义,法律便丧失了其意义。

法律层面的正义是指是否具有合法性、公正性的规章制度、行为思想。一般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行为、思想,就被普遍认为是正义的。“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3]正义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的公平。这体现在制度的规范对象应是所有社会成员,社会财富与每个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分配得当;第二,形式的正义。强调的是法律能始终如一的得以实现;第三,程序的正义。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程序也是必须的;第四,结果的正义。正义的结果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这里的正义,和绝对的公平没有关系,而是结果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在我看来,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总相对于一定时期社会某种不合理的规则或现状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衡量标准。”[4]正义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衡量正义的标尺在改变。从哲学上来说,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且事物之间具有普遍联系。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所以没有一成不变的正义。正义具有社会性,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正义范畴的变化。

社会是个复杂的整体,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自身的利益需要,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很难找到一件可以让所有人百分之百认可的事,哪怕这件事关乎到地球上所有人的生死,也可能有人不认同。由于每个人的需要不同,“正义即公平”是无法现实存在的。我们所提的正义只能是尽可能多的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尽可能公平的分配社会资源和个人义务。

另外,不同的社会和阶级也具有不同的正义观。这是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发展目标,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利益而形成的。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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