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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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七种情形

2017-08-20

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请问,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

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以下七种情形: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A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A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A企业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A企业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A 企业预付工程款103万元,A企业于5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发票103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预收工程款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预收工程款需

要先预缴增值税,预缴比例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 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A企业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于2016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2 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于201 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

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举例: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A企业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未支付款项,A 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何时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何时发生纳税义

务;(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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