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税务违法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二是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违法责任的核心要件;三是违法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 即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特点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即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税务机关, 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

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

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盲,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非法印制发票的。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7)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8)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的。

(9)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纳税担保人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