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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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15小题,每题 1 分,共计 15 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 2 分,共计 20 分)

三、判断题(共12小题,每题 1 分,共计 12 分)

四、简答题(共2小题,每题5分,共计10分)

五、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每题6分,共计18分)

六、计算题(共1小题,每题7分,共计7分)

七、实训题(共2小题,每题9分,共计18分)

案例分析

1.银行应A的请求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的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合约规定的完工日完工。A认为B提供的书面声明内容不正确,但又拿不出证据。问甲银行会如何办理

既然是见索即付保函,且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的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规定期限完工。而a认为b提供的书面证明不正确,但又拿不出证据。那么,甲银行就必须履行担保责任,向b支付保函项下的价款。

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G银行该如何处理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除非保函或其修改明确声明保函项下索赔权可以转让,G银行无义务付款,因为无论B与T之间的转让有无效力,由T提出要求都不符合保函规定。但不能禁止B提出要求并指示G银行将款项付给T。

3.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船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遭水浸,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货物价值的20%,

请问纸张和棉布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4.我国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1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 2004,in two equal lots;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5,000公吨货物于第169

航次的海丰号轮,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不算为分批装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M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总金额为50万美元,信用证付款,,买方通过S银行开出了一份信用证:“Credit amount USD500000,accouding to invoice value 75%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45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我公司在有效期内发货并提交所有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便付了75%,但是货到45天后,开证行以我方货物品质欠佳为由拒付25%货款,问我方如何处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没有权利拒绝付款。

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2)如果交单当天为星期日,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

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月15日,A公司交单议付的最迟期限本应是10月15日,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提单,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以A 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A公司最迟应在10月4日交单议付。A 公司实际到10月5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根据《UCP500》的第44条及第17条的规定,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顺

延。本案中,如果10月4日是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则依上述顺延规定,A公司于10月5日交单,银行就不能以已过交单期为由而拒付。

7.中国甲商拟向日本乙商销售一批货物,发盘的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托收,代收行由甲商指定,乙商回复结果为:可以进口该批货物,但付款条件须改为D/P 见票60天付款,且代收行由乙商指定,试分析乙商的企图

1.凭银行担保提货

2.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

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C为受票人,B为持票人。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 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C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C以甲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D付款。请问C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D此时有何权力,应如何行使

C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即与实际交易的内容无关,且受票人(付款人)已经对汇票做出了承兑,也就是说,受票人承诺到期兑现票款。所以,C 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D此时有权力向其前手B直至出票人A实施追索。

9.开证申请人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开证行审核单据也没有发现不符点。开证行申请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信用证一旦开出后,无论日后买卖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货物质量、数量、品种的在内的任何争议),除非卖方所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要求不符外,买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也不能拒绝偿还开证行对信用证已付出的款项。2、对于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只能跟据卖买合同的约定另行起诉要。

10.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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