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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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安[2012]139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管理,减少和避免伤害事故,保障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铁十安[2004]67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铁十安[2004]267号)、《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铁十安[2009]92号)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特制定《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及事业部制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为避免、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由用人单位强制性配备和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单位采购、供应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根据国家对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而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的特殊物品,不同于生活福利和一般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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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理由停发、扣减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发放范围,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或以其他物品代替,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混同于一般物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发放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2、监督指导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

3、组织防护用品资源供应单位资质条件审查。

4、按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检查验收、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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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组织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质量验收,做好防护用

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台帐(卡片)。

3、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

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检验

和报废。

4、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时为其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需要抽样检验的,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省(市)级及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部门,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条现场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

记和使用管理制度,坚持按期发放、合理配备、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

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维护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各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其

安全性能、有效日期,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效果。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季节性防暑降温费用

一、防暑降温费用的发放范围、标准和防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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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范围:公司在岗职工。

2、防暑降温费用标准:人均每月120元。

3、防暑期: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费用由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根据以上发放标准,公司统一为在岗职工购买防暑降温茶,剩余的防暑降温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防暑物品进行发放,不准发放现金,费用由各单位列支,不得超支。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发放完毕,并将发放登记表(附表二)报公司安质部。

三、防暑降温费用只发给在暑期参加生产劳动(或工作)的职工,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各单位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四、公司驻鲁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执行,非驻鲁单位如遇较多35℃以上高温天气(根据当地天气预报统计气温为依据),则按照所在省(市)当地高温补贴的相关要求,根据集团公司的补助标准补助差值,有关要求如下:

1、发放范围:公司所属在高温地区作业人员。

2、高温补助费用标准:人均XX元/天(按集团公司和当地的文件补助标准差值进行计算,集团公司补助标准人均 5.6元/天),补助天数由项目根据补助人员的实际出勤确定,费用由生产成本中列支。

由各单位按照发放要求和标准,在当地高温期过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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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完毕,并将发放登记表(附表二)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四条防寒用品的发放

一、冬季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标准

1、发放范围:公司在岗职工。

2、冬季防护用品种类及费用标准:护手霜、皮手套等防护用品,共100元/人。

二、根据以上发放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购买相应冬季防护用品进行发放,不准发放现金,费用由各单位列支。

三、发放时间:

由各单位按照发放要求和标准,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并将发放登记表(附表二)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五条一般防护用品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职工,一般防护用品:洗衣粉、肥皂、毛巾、线(布)手套等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元,每月末发放完毕,也可根据情况在每季度末发放完毕。劳保发放台帐统一由各单位安质部管理,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特种防护用品

特种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等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填报需求计划(见附表一),由各单位安质部负责审核和汇总上报,购买时保证"三证一标志"(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劳动防护安全标志)齐全,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特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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