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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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关隐私的法律冲突和管辖冲 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现行有关隐私保 护的法律制度和管辖制度是建立在国界 地域基础上的,而网络的开放性特征使 得在网络环境下不存在国界和地域界 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各国关于隐私 的范围、隐私侵权的归责原则等方面的
法律规定不同;某一行为在一国可能不 构成隐私侵权,而在另一国家则很可能 构成隐私侵权,因此,在网络环境下有 关隐私方面的法律冲突必将变得更加突 出。同时,在涉及隐私侵权行为的管辖 权问题上,以地域范围为基础Biblioteka Baidu现行各 国管辖制度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 境,其管辖权冲突必然加剧。
一、互联网对隐私保护的影响
1.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天生具 有自由的性格,使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之 网。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不仅为大量 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信息汇聚提供了条 件,而且也为大量搜集、存储、传播个 人信息和以个人信息(数据)为对象的数 据库开发、利用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在为网络主体进行网 络活动提供了自由空间和方便的同时, 也为不法之徒出入网络空间,通过网络 刺探、搜集、传播隐私等隐私侵权行为 提供了方便,使得对信息管制和隐私侵 权管制变得更加困难。再者,随着个性 化服务成为社会需求的重要内容,互联 网络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提供个性化服务 的重要场所和手段。因此,在网络环境 下,社会对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所有信 息的需求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 切。另外,由于隐私的观念深深根植于 各国的文化、习俗、社会、经济环境,
2.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具体问题。 第一,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基本原 则。(1)尊重隐私主体的意志自由原则。 即是否公开、对谁、在何时、在何地、 以何种条件公开自己的隐私,只要不违 反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习惯,应由隐 私主体自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它包括但不限于 O E C D 所规定的个人 参与原则;(2)合法性原则。即对隐私的 公开、收集、存储、传播、加工、使用
另外,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和数 字化特征使得网络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 息的传输、存储和对信息的搜集、传播、 加工、利用等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等中 介组织,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 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至少两方面主体, 相应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也将较之于 现实环境更加复杂。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与隐私 侵权问题的特点
而网络的开放性却打破了现实的地域界 线,因此,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网络环 境下的隐私标准、隐私保护等面临更多 的冲突,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带来 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而法律适用 上的不确定性又反过来使网络主体无法 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妥当的规范, 进而又会加剧隐私侵权的状况。可见,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 环境下面临较现实环境更加严峻的形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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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告 知原则。即电子商家、网络服务商 ISP 等收集、存储、传播、加工、使用他人 的隐私,必须明确告知其相应的目的、 用途;(4)安全原则。即在对个人隐私数 据的收集、存储、传播、加工、利用时 应采取得力措施保持隐私数据的安全, 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应承担法律 责任;(5)最低限度原则。即除非得到隐 私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对个人隐私 的收集、存储、传播、加工、利用等不 得超出实现双方约定进行的某一特定行 为所必需的范围。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保 护的对策
1. 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和立 法指导思想,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 系。
隐私作为一种信息,它不仅对隐 私主体有用,同时,还对公众乃至社会 整体都是有用的。对于隐私主体而言, 保有隐私不仅能够维护其人格利益, 而且还能够维护其经济利益,因为他 可以获得自己隐私的使用价值或交换 价值。对于公众而言,获得他人的隐 私,不仅可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可 以在于己不利的社会交往或交易中保 护自己,而且也可以获得他人隐私的 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对于社会整体 而言,一方面,获得个人隐私,是社会 发现犯罪、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 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保护 个人隐私,也是促进人际关系协调和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个人的隐私并非是一个简单的 问题,它实际上往往包含着在个人、公 众和社会整体之间所产生的若干复杂 利益关系——隐私利益关系。一般而 言,这种隐私利益关系至少包含两个 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主体与公众之 间的隐私利益关系;二是隐私主体与 社会整体之间的隐私利益关系。在网 络环境下,隐私保护还涉及到网络和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问题。
5. 网络的数字化不仅使包括隐私 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网络活动表现为 数据形式,而且为对个人数据的搜集、 窃取、截取、存储、加工、利用等网络 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由于数字化本 身就是互联网络技术性的重要体现, 它使得传统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 表现为数据形式,即表现为由若干个 不同的0和1组合——数字(数字包),使 得一切网络活动最终也都表现为数字, 因此,隐私和对隐私的侵犯在形式上 都表现为个人数据和非法搜集、窃取、 截取、存储、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 据等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同时,由于 在网络环境下一切信息均表现为数字 或数据,数字化为搜集、加工、传播、 利用个人数据(资料)等具有隐私性质的 信息提供了方便,从而既为网络隐私 侵权行为提供了遮羞布和安全港,也 为发现和预防隐私侵权行为带来困难, 使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面临更加严 峻的挑战。
4. 网络的交互性特征为隐私的传 播提供了便利,使得个人隐私保护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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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环境中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由于网 络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随地 地选择信息和交流对象,并根据对方的 信息或活动立即进行信息反馈或相应的 行为,因而一旦出现隐私被侵犯的情 形,有关隐私的信息将很快在有关主体 之间传播开来。可见,网络的交互性特 征不仅为隐私侵权提供了便利,同时也 使隐私侵权的后果更加严重。
2.隐私范围进一步拓展。在网络环 境下,隐私主体主张的隐私范围除了现 实环境中的隐私外,还将面临诸如电子 邮件地址、域名、IP 地址、网络用户名 等,虽然这些内容是否属于隐私目前还 未有统一的定论,但可以预见,它们全 部或其中的部分成为隐私只是一个时间 问题。
3.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与现实环境有所不同。鉴于在网络环境 下一切行为和信息都表现为数据,因 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都表现为个人数 据,对隐私权的侵犯也都表现为非法搜 集、截取、盗取、加工、传播、利用数 据的行为。具体而言,网络环境下侵犯 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 非法搜集个人数据;(2)非法截取、盗窃 个人数据;(3)非法加工个人数据;(4)非 法利用个人数据;(5)非法传播个人数据; (6)其他隐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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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对策
文 / 刘德良
摘要:互联网对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的根本影响主要体现在它使隐私的经济价值得到 极大的提升,从而使得现代社会中的人和人之间的隐私利益依存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同时 也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之间的 矛盾更加突出;它改变了隐私传播、加工和利用的技术条件,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 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对此,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始针对互联网对现行隐私 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立法变革,以适应网络发展和隐私保护的需要。而我国目前基本上仍 处于观望阶段,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我国的网络 隐私保护制度。
4.隐私侵权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现 实环境中隐私侵权大多是由侵权行为所 引起的,因而对有关隐私侵权行为及责 任的判断一般比较简单;而网络自身的 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一些诸如提 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 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 的浏览(有声浏览、离线浏览)、搜索、缓 存、超文本链接(包括加框链、纵深链、 内置链)、搜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 介服务者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对他人进 行的隐私侵权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 其归责原则、责任豁免等新问题,这些 问题往往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 故而往往比较难以判断。
第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由 于网络环境的技术性和数字化特征, 包括隐私在内的一切个人信息在网络 环境中都表现为个人数据,但是否所 有的个人数据都应属于隐私范畴,网 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范围如何,这是 隐私保护立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由 于网络环境下包括隐私在内的一切个 人信息都表现为个人数据,因此,网络 环境下的个人数据并非都是隐私。网 络环境下的隐私范围,应当包括两个 部分:一是现实环境中的隐私在网络 环境下的体现;二是网络环境下产生 的特有的隐私。笔者认为,由于网络环 境的特征而产生的新的隐私主要包括: 网络密码、e-mail 地址等;至于象 IP 地址、域名等与识别个人身份关系不 大的信息不应作为隐私。
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 性、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 特征既是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 要的根源,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 题产生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因素。因 此,个人隐私和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 下不仅将比现实环境下面临更加严峻的 挑战,而且还体现出新的特点。
1. 个人隐私的载体主要体现为数 据。在现实环境下,隐私的载体复杂多 样,主要表现为个人财产、个人居住环 境、个人通信、有关个人社会关系、履 历等方面的文字性记录、个人姓名、肖 像等;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的数字化特 征,使一切信息均表现为数字,因此,数 字是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唯一载体。
关健词:互联网;隐私保护;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3)04-0072-03
在当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应 用和日益介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由于 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 化、技术性和交互性等特征极大地改变 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往方式,隐私保 护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2. 网络的虚拟性虽然为网络环境 展现出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但客观 上既使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较之于现 实环境中得以更加充分的展示,也为隐 私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好的隐蔽条件,进 而成为其隐私侵权的保护伞和避难所。 一些人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能够在虚拟的 网络中进行比现实环境更难以发现和预 防的诸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 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资料)、通 信内容等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等一系列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而网络环境的虚拟 性也为预防、发现和打击网络隐私侵权 行为带来了困难,使得利用网络进行隐 私侵权行为的风险成本很低;这种侵权 行为的低风险、低成本特性反过来会诱 使不法之徒更加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进
行隐私侵权行为,从而使个人的隐私在 网络环境下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另 外,网络的虚拟性拓展了隐私的范围, 使得一些在现实环境中难以成为隐私内 容的信息,在网络空间成为隐私,如姓 名、职务等。
3. 网络的技术性不仅为对个人隐 私(个人数据)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 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 害,而且为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带来一 些新的问题。一方面,网络的技术性特 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 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 便,而这些数据信息对于商家来说就意 味着商业利益,利益的驱动会诱使商家 不择手段地对个人数据进行搜集、加 工、存储、传播、利用。尤其是网络的 技术性使一般社会公众与商家之间存在 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社会公众 由于技术上的不平等而在网络活动中处 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为那些具有技 术优势的个人或商业企业、组织等非法 刺探、搜集、存贮、加工、传播、利用 个人数据(资料)、通信内容等具有隐私 性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网 络的技术性不仅产生了诸如电子邮件地 址、域名、IP 地址等网络环境中特有的 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等新问题,从而 成为现行有关( 隐私) 法律适用上的盲 点;而且对于诸如提供网络接入、信息 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 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有声浏览、 离线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包 括加框链、纵深链、内置链)、搜索引擎、 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 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 私侵权等问题,无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进 行判断。因此,社会公众在网络环境下 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隐私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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