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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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水电财[2007]88号)的精神,结合公司自2009年以来对《建造合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对原《建造合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造合同准则》规范、有效执行。
第三条修订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有关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更好地规范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与调整工作,正确确认各会计核算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各二级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及各施工项目部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与执行小组在经营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设立执行办公室,也可抽调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组建执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对公司内各单位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动公司施工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有效控制成本,增加项目盈利。
第七条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体系,组织所属单位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所属单位执行情况;
(三)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组织机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建造合同准则》执
行事项审批体系以及审批机制,确保所有施工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总部监管范围;
(四)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审批体系,审批应由公司履行审批的相关事项;对授权委托下级单位审批的,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1.负责完成公司直管工程项目和施工局以下工作:审批初始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损失;审批因变更、索赔价款等情况引起合同预计总收入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合同完工百分比、当期的合同收入、成本与毛利的计算结果;审批建造合同其他事项等。
2.负责对分局(或子公司)以及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建造合同执行结果进行备案审查;根据本单位情况授权委托分局和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对所属施工项目建造合同执行结果情况进行审批。
3.负责审批分局及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项目发生的预计合同损失。
第八条分局和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负责。
(二)受公司委托负责对所属单位实施《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的全面执行。主要事
项如下:审批初始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损失;审批因变更、索赔价款等情况引起合同预计总收入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合同完工百分比、当期的合同收入、成本与毛利的计算结果;审批建造合同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施工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的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各项合同收入,并据此调整合同总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核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成本,编制调整日剩余工程预计成本,以此计算各调整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计算各期合同完工进度以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按第十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上级执行机构)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
(二)负责审批所属独立核算工区(指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范围的工区)申报的建造合同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对工区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价。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母体单位汇总的,其相关执行事项报母体单位审批,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条《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或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以及市场开发、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
任或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应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上级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职责分工
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总会计师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受控开展,不断增强本单位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对执行结果准确性负责。没有配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测算、编制、调整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技术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实施阶段施工技术方案及资源配置方案,对其可行性和优化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执行办公室: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分派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并进行协调、跟踪;项目部执行办公室负责编写年度执行分析报告,组织各部门编制相关报表,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相关事项,取得批复;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