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毒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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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规定

1.除国家规定和本中心指定保存菌、毒种科室外,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保存菌、毒种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认真做好菌、毒种登记工作,由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冻干保存,按期传代、鉴定,并做好有关检验记录。

3.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上报中心技术负责人。

4.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报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要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5.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随材料一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认。一、二类菌、毒种报送和领取时,应有2人参加。

6.因工作需要使用菌、毒种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经主管科室主任批准,在使用过程中要接受菌、毒种保管者的监督。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妥善处理。销毁菌、毒种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备案。

7.开展一、二类菌、毒种检验,要按烈性传染病实验室要求,在特定的实验室操作。同时应具备专用实验室污水净化、消毒处理设施。

8.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应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一类菌、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类菌毒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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