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科研院所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的探讨_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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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期27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为了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对于以创新为主要任务的我国科研院所而言,该制度的设置与其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处置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该制度受到我国科研院所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科研院所制定相关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现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此项奖励,因为条件明确(只要专利获得授权即可),奖励金额对单位来说负担不大,所以基本都能兑现,并且很多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

笔者所在的中国科学院系统,实行按院所两级匹配原则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予以奖励的制度。具体是:对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新品种登记等,院匹配奖励额度为1000元,奖励总额不低于2000元;对每件获

摘要:虽然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但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其专利属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范畴,这些规定如何在科研院所具体实施,仍有很多实际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制定并实施内部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状况、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科研院所 职务发明 奖励 报酬

□ 李小娟

关于我国科研院所

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的探讨

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院匹配奖励额度为4000元,奖励总额不低于8000元;对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院匹配奖励额度为3000元,奖励总额不低于6000元;对每件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院匹配奖励额度为5000元,奖励总额不低于10000元〔参见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发计字[2007]341号)〕。以发明专利为例,中国科学院对每件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各个研究所再1:1匹配奖励4000元,即每件发明专利奖励给发明人的金额为8000元,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00元。

专利授权后的奖励,有助于提高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数量的增长和积累,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发明质量的提升,因为该奖励并非提交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而是要经过审核获得专利授权才能兑现,尤其是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获得授权本身也说明了其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更高。另外,因为在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较高,作出国外申请的决定都比较慎重,一般都是内部评级为非常重要和核心的专利才会启动国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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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所以中国科学院对国外专利在申请和授权阶段都设置了奖励,这也是鼓励发明人创造出重要专利并积极进行国际布局和保护。

而对于专利实施后的报酬问题,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双方未进行约定或进行内部制度明确的情况下,单位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关于该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笔者所在的中国科学院系统规定,研究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透明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获得收益时,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为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与报酬。在研究所知识产权收益中,对人员奖励与报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鼓励研究所加大对人员的奖励力度,以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际上,按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动态》第1期披露的调研结果,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予以发明人的报酬或奖励比例高达35%~50%左右,普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不低于转让净收入20%的奖励要求。

二、我国科研院所制定相关奖励和报酬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我国科研院所在制定相关奖励和报酬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政策上的风险。主要是财政部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

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如果专利转化实施产生的收入需要上缴国库的话,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就有违反该条规定的嫌疑。如果科研院所按照内部的制度先行兑现了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而后专利转化实施产生的收入又被上缴国库的话,要么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将报酬退回,要么是单位自行承担该笔费用。这种顾虑一方面会影响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相关报酬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科研院所与企业不同,自行实施专利的形式比较单一,基本都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非商业化的使用,企业则更多地是将专利转化为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并将专利作为保持市场优势的武器。所以在报酬问题上,企业非常难以计算的专利产品的营业利润以及每件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程度问题,在科研院所反而较少涉及。科研院所的专利实施主要通过对外许可或转让,或者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成立公司进行产业化。对外许可或转让时的净收入是相对容易计算的,但作为出资时的收益分配却是难题。首先,职务发明的权利人是单位,则股权只能属于单位,并且因为股权是国有资产,是不允许单位将其分发给发明人个人的。即在专利权转化为股权时,发明人是无法获得收益的。只有当股权产生收益,即新公司实现赢利并按照章程进行股东分红时,发明人才有可能从上述分红中获得自己的报酬份额。发明人在没有股权的情况下可能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而如果没有后续的技术研发和支持,新公司的发展将相对缓慢。即便有发明人参与,由于新公司从成立到实现赢利的过程所需时间较长,而且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时间和数量也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是科研院所承接了大量的委托开发任务,在委托合同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可能归委托方,也可能归受托方,还可能双方共有。科研院所一般作为受托方出现,在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时,当然可以适用科研院所内部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但是当权利所有人涉及外部机构,而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是科研院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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