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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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工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quasi co 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一一《合同法》总则一一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 .交付主义:

B .合理分担主义:

C .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工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

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 )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 •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T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先合同义务T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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