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培训 PPT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资质标准
3.1、施工总承包设有12个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调整为4项:
3.2、专业承包设有36个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原60项专业资质调整为36项:业承包资质调整将60项专业承包资质调整为36项为
分包管理
分包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 (部分文件主要条文解读)
第二部分 劳务管理手册(分包管理) 第三部分 中建集采平台(云筑网)分包商资源库的建
立与使用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 (部分文件主要条文解读)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1、施工总承包项目,除工程主体结构外可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 分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报建 设单位认可方可进行专业分包。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1、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2、业务范围
2.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 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 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 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 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3、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 、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 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
二、 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主要条文解读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 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理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令号)规定和资质标实施意
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 (建办质函[2015]2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来自百度文库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令第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 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 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 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见(建市[2015]20号) 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
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36项 3.2.1 取消8项资质
金属门窗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 混凝土预制构件
取消 8项
预应力工程 无损检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
3.2.2 并入施工总承包资质12项
高耸构筑物工程 电信工程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提防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 水工隧洞工程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炉窑工程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工程 管道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 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
承揽工程(挂靠)。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意见的函 建市[2014]137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 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