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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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0]6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大政发[2010]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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