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培训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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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这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采取的一项税收优惠,有的国家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出口免税的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为鼓励出口,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支持配合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国的外汇储备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享受对象
1、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的企业和人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
(一)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
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享受出
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均已有明确规定。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出口货物退
税政策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出口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
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未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把
出口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办理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
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境,这是区别货物是否予以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
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
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
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
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成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申报。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
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
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自营出口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出口
2、加工贸易出口
①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
②来料加工复出口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对外销售,其自身销售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收购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收购这些货物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也已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
税,因此,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并退还给外贸企业。这类企业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企业。
2、“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除规定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二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的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和支出,所以正确计算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渠道: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委托加工收回。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时,应就以上几种货物收购方式分别确认计税依据。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三票两单”,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