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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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依法整合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推进投资审批提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创新务实。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办法限定时限和要求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四)强化落实。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四、改革审批方式

(一)简化审批环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 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的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各牵头部门确定本阶段涉及的审批和相关责任部门。有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市、县政府,由其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审批工作(以下均统一称为牵头部门)。

(二)完善审批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要结合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属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卫生、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消防、人民防空、海洋、防震、气象等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

(三)推行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突破审批事项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编制公开并联审批事项和阶段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审批流程图,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并联审批的运行规范和实施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申请人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并联审批部门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

的相关内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等,经核实需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制定审批规范。各审批部门应通过采用文、表、图对应的形式,站在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制定内容详实、一目了然的审批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和审批流程图。服务指南要列明本审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发放证照情况(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政府制定培训和收费等情况)、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状态查询等15 个必要要素,以及针对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予以说明解答,可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审查细则要列明审查部门、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责任人、审查程序、经办要求、审查期限、相关文书、审查结论、备注等11 项必要要素,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环节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审批流程图要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可用文字或图表的形式,内容详实、流程清晰、环节明确、一目了然、方便办事。

(五)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审批时限,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精简重复审核或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和层级,进一步压缩承诺办理时限。

(六)编制审批流程图。构建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相应的流程示意图,流程图中所列具体事项按项目最大可能办理手续设定。

(七)精简申报材料。梳理各个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证照、申报材料等前置条件(要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互通、校验核对,取消各类无关的证明材料和繁琐手续。申报材料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审批对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审批对象只负责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实施部门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他部门负有提供审批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八)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全面清理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编制各环节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项服务事项目录,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无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不得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不得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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