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特征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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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特征与性质

那么了解了商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呢,商法的特点我们就能很好的掌握了。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下商法的性质,这部分内容教材上没有,希望同学们能认真记下笔记,好好听讲。

(一)商法的性质。

商法的性质,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去谈。

1、商法本质上来讲依然是私法。

虽然里面还有公法规范,但是他的本质仍然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的交易活动,所以他的本质还是私法。那么他的具体表现就是,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商人和商人之间进行交往啊,都是地位平等的,所以我们说商事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商法从本质来说他就属于私法,尽管他含有公法规范,他依然离不开私法的性质。②第二呢,说他是私法,是说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协调私人利益。这里的私人指的就是商人。③商法调整方法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我们怎么调整呢?我们对于商人的这些行为为他设定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同时一旦违反的时候,我们用的民事责任的追究方法。所以从以上三点我们看到,商法的私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了,也不排除它存在一些公法上的规范,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权利。

2、商法是实体法。

商法的第二个性质呢,就是商法是实体法。那么这个是从商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商法这个部门法都规定了些什么而界定的。大家都学过法理,知道我们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呢主要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而程序法主要是为了保证这个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规定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那么商法从本质上来说他规定的是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当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非这种权利义务保障的程序。所以说商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这个是从商法的产生基础来讲的。商法呢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商法离不开商品经济社会。从最初的商品交换产生了第一种商,一直到现在出现了四种商,我们都可以看到商法离不开商品经济,所以商法直接反映着商品经济的一些要求。

(二)商法的特征

那么,商法的性质我们就可以界定出来了,他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他是实体法,他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那么,由他的性质而来,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存在着一些他特有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商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都不同。那么大家具体看一下。商法的第一个特点:

1商法是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的行为。但在商法当中我们也同样能看到关于商事组织的设立啊、商事组织的活动啊这样一些的规定。在我们学习商法分类的时候已经具体讲解了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内容,这里我们就不再展开说明了。

2商法具有公法化因素。这部分内容我们刚刚在分析商法性质的时候,已经讲过了。我们知道商法属于私法,但是他同时又出现了很多行政权力的干预,那么这些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商法变成了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3商法兼有强制法性质。上一个特点我们介绍的是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那么公法的法律规范怎么体现呢?强制性。那私法的怎么体现呢?任意性。所以说第三个特点是由第二个特点而引申来的。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国家适度的公法干预,例如说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问题,。

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从商法本身的产生来看,他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管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商事法律的这种技术性规范特点,使其与民法中比较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比如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利义务的分配等),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如资本运作、股票操作等)。商法规范中通常不仅有定性规定,更多的是定量规定。

5商法具有国际化特征。这种国际性指的就是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各国的商法的商事规则在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具有更高层面的共通性以及一致性。因为商人的活动是遍及全世界的,没有国界的。所以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内也必然趋于统一。大家试想,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范商人活动的法律规范,那么商事交易如何进行?他又如何去实现它的营利?具体而言呢,各国以及各个地区为了加强、规范商事交易活动,制定缔结了大量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公约,例如《关税贸易总协定》、《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

6商法的修改和补充频繁化。民法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沿袭援用,修改不易。商法上,为要求交易的敏捷而富于弹性,关于商事行为的规定,大部分都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动而而发生变动,始能适合实际需要。商事具有进步性,实较诸民法尤为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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