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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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操作流程
就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些具体操作程序、需要把握和注意的环节等内容,一起探讨、学习和交流。
有讲得不妥或者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5大程序
--动议(理由)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结合职位需求、任职资格条件,全面了解确定的考察对象)
--讨论决定(上会研究)
--任职
★与原来程序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章节,使酝酿贯穿于各个环节的始终。
二、每个程序的具体操作
每个程序中,都有一些具体要求和需要我们把握的问题。
下面,就每个程序分别进行交流、探讨。
(一)动议
就是一个谁来议、议什么、怎样议的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在程序设置上落实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议”的方式、范围,都作了原则规定。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来“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工作规矩来“议”,“议”的内容是选拔任用的职位、具体条件、方式方法、程序时间、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等。
1、动议的提出,通常有5个方面的原由。
(1)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乡镇班子换届,残联、红会等部门换届,党组织换届;党政机关机构撤并或分设合并,机构更名或领导职位更名等)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因领导干部调离、退休、辞职、去世等)
(3)班子或干部出现问题时;(班子协调配合不力,领导干部出现不胜任现职或违法违纪问题等需要进行调整的)(4)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班子和干部考核情况,需对一些班子和干部进行调整)
(5)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时(干部交流、回避等规定)
2、动议环节的基本程序有3个方面:
(1)启动动议;
(2)提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初步建议;
(3)酝酿并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3、动议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1、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1)前提: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等。
(2)主体:既可以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可以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集体。
(今年4月份干部调整启动时,采取的是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报告地委主要领导后启动)
(3)方式: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4)范围:既可以有具体岗位,也可以只提出方向和原则。
2、收集有关方面信息和建议,进行分析研判:一方面结合年度考核、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干部的工作状态、敬业精神等情况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空缺岗位职责为基础和依据,对拟任职建议人选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实现人岗相适目标。
(这一项工作可以提前做,我们的做法是:每年度考核结束后,先对下一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的年龄结构进行梳理(到龄退休的,申请提前退休的以及班子需要调整的),对照领导职数,整理出可配备的领导岗位,然后对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年底干部分类推荐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县市委、地直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推荐意见,分系统、分类别梳理后备干部(乡镇党政正职、政法系统〈必须符合法官、检察官法任职资格〉、可进党政班子和人大、政协班子的;以及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
3、提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初步建议。
在提出后备干部培养方向的基础上,对照空缺岗位进行比对,按每个职位差额提出拟任建议人选〈拟任人选的理由要充分〉;
4、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初步建议。
征得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和协商。
(今年4月,我们的做法是:建议方案报地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就相关职位配备征求地区分管领导意见,将征求到不同的意见,报地委主要领导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
新条例区分了领
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特别是对“二次会议推荐”做了明确规定,使得操作性更强。
1、重点学习个别提拔任职
新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就是说,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常规推荐,另一种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然后进行会议推荐(这种推荐,有利于实现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民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有机统一)。
2、新条例还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范围,让参加人员投知情票、责任票。
会议推荐可采取分类推荐和空岗定向推荐。
分类推荐就是每年年底考核的按近期可提拔担任正县级领导职务、副县级领导职务(37岁左右、女干部、非党干部),担任法检正职的人选等。
空岗定向推荐:比如,县市人大、政协副职出现空缺后,可采取定向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就是要在单位的领导和干部中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充分地听取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对本单位干部的评价意见,保证把最优秀的干部推荐出来。
个别谈话的范围,要尽可能大一些,不能只与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更要注重与一般干部甚至一些相关的代表人员、一般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在这里,如何理解“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问题。
这方面,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
一是对非定向推荐的,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是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的,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如何做到不唯票,在运用推荐结果时,要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其中要注意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票数不是最高但却是相对集中比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
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拉票、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要为那些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和那些不事张扬、踏实干事的干部主持公道。
对于推荐票数相对集中如何把握,应当分单位、分系统进行比较分析。
比如,某个人在本单位的推荐票、推荐率很高,但不是排名靠前的,另外单位的某一个人虽然推荐票不高,但是排名靠前。
这两种情况,如何把握?要根据单位的选人用人风气及干部的一贯表现来确定。
(三)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
新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如何防止这6类人作为考察对象,如何把住这第一关,如何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今年4月,我们的做法是:参考2013年底干部推荐结果,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1)对于推荐票相对集中的人选,经研究,可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出。
考察组进驻后,就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沟通,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一贯表现等情况,对照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研究是否确定为考察对象,同时,就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分别征求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意见,考察组汇总意见报地委组织部沟通后再按照考察程序进行深入考察。
(2)对部分县级职位进行推荐,推荐结束后,考察组汇总推荐结果,向地委组织部报告,由地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后,再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沟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照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研究是否确定为考察对象,同时,就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分别征求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意见,考察组汇总意见报地委组织部沟通后再按照考察程序进行深入考察。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考察对象确定后,组织开展考察工作。
一般包括5个环节。
(1)考察准备。
需制定考察方案,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并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确定正式考察的具体时间;
(2)进点考察。
时间确定以后,考察组到被考察单位开展考察,首先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公示),一般以书面预告为主;
(3)综合运用考察方法开展考察。
主要采取与单位领导和干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一般要做)。
★新条例新增考察内容:
①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②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县市、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
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③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可参考开展群教活动征求到的意见建议)。
④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但需要把握的是:要认真听取和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等机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同时,还需加强与统计、审计、信访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4、综合分析和再次沟通。
以上考察环节完成后,考察组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5、提出干部初步调整的建议方案。
考察组汇总本次考察情况,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本次考察情况、平时了解掌握的班子和干部情况、拟调整的意向等方面情况,分别召开部长办公会、部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和确定干部调整的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环节关键是把好“用人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如何做到考实考准,还要进行思考。
考察期间对于一些反映出来的问题,还要专门组织专项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考察情况一并汇报。
(四)讨论决定
1、修订的新条例,将原条例酝酿章节内容放在讨论决定章节内。
(1)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这里所说的酝酿环节,一般是指在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后进行的。
经书记办公会对初步调整方案进行充分酝酿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以后,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委托组织部长或副部长分别分别征求相关领导的意见(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地区一般按照领导分管部门分别进行征求)。
其中涉及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的,应当征求党委统战
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充分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纪检、检察)对方案涉及的拟任人选在廉洁自律、遒纪守法等方面的意见。
这里的拟任人选,主要指拟提拔或重用的,如:非领导职务平级担任实职领导职务的;部分同职级领导职位的调整,如常委任副书记、乡镇党委委员任副书记等。
另外,在酝酿环节,如果出现意见分岐较大,或者认为建议方案不够成熟的,需对建议方案进行重新调整的,也会出现“补充考察”现象。
因此,在建议方案形成过程、酝酿环节、讨论决定环节之间,要保证相对充足的时间段,以利于干部工作的稳妥、慎重进行。
但这个时间段也不易太长,以保证各环节之间衔接紧密为宜。
讨论决定环节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对提出的干部调整建议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形成对干部选任的决策。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委托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任用,由部务会讨论决定;属常委会(委员会)、全委会审批的干部任用,提交常委会(委员会)、全委会讨论决定。
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委员会)或全委会进行表决。
★常委会(地委委员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组织部长向与会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然后其他常委(委员)依次发表意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党委书记是末
位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后,涉及到由人大、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应当及时向人大、政府提名,由其研究讨论决定。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征求意见,进行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目前,地区层面干部双重管理的部门有: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审计局、环保局、人防办、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
涉及这些班子干部调整配备的,班子成员无论提任,还是平职交流,都要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中涉及到公示的,必须待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回复意见之后再进行公示。
(四)任职
讨论研究决定无异议的,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部门应当制定拟任干部任前谈话方案,按照规定安排专人进行干部任职前谈话,谈话结束后,宣布任职。
谈话分类:下一级党政正职和本级重要部门党政正职一般由党委书记谈话;下一级党政班子副职及其他领导干部和本级部门党政正职一般由组织部长谈话;其他领导干部可委托组织部副部
长谈话。
1、不涉及公示的调整交流的干部,在讨论决定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及宣布任职。
2、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属于提拔任职的干部(含常委提拔为副书记的,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反映问题不影响干部提拔任用的,按规定程序依法推荐、提名或直接任命。
3、任职文件的下发。
属于党内职务任免的,以党委名义下发文件,属于行政职务任免的,以政府名义下发。
(地区在起草任职文件时,是按每个单位下发,涉及党内的由地委按每个单位下发给党委党组、涉及行政职务的由行署下发,县市按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