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而达中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分析案

得而达中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分析案
得而达中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分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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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而达中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分析案

得而达水龙头(中国)有限公司(“得而达中国”)是由马士高公司(MascoCorporation)于1998年在广州市番禺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得而达中国主营生产、销售水龙头、卫浴和厨房设备及其零配件,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其关联企业。目前,得而达中国的定价政策针对内、外销有不同。除出口关联公司的定价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外,内销关联和非关联,出口非关联均以销售独立第三方的原则定价,即市场价。以下选取了得而达中国2004年至2006年间的财务状况,通过分析得而达中国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在中国及亚洲地区筛选经营模式相似的同行业企业计算其利润区间,用以对比得而达中国的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公平交易原则。

1.1关联交易对象及关系分析

1.1.关联关系简介

为了拓展在中国的业务,得而达中国于2002年和一位中国自然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合资设立了马兹科贸易。得而达中国拥有其24%的股权,而剩余的76%的股权由上述的自然人持有。依照相关法规规定,马兹科贸易按内资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出于商业理由以及得而达中国和马兹科贸易之间的股权关系,得而达中国和马兹科贸易在业务运作和资源使用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员工无论是从事出口还是内销业务,其雇用的合同都与得而达中国签订。两个企业共享一套管理队伍和经营场地,从职能上很难划分开得而达中国和马兹科贸易的员工人数。1.2关联交易流程分析

1.2.1关联购销交易流程

1.2.2 采购业务

2004年至2006年期间,得而达中国主要从非关联方进行采购。得而达中国从海外关联方即得而达美国的采购份额从2004年的35%降至2006年的15%。

1.2.3销售业务分析

得而达中国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来销售产品:

1.向得而达美国出口产成品;

2.向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国的其他关联公司出口产成品;

3.向马兹科贸易进行产品的国内销售。

下列表3列示了2004年至2006年间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明细。整体来看,得而达中国主要是和得而达美国进行出口销售交易。在马兹科贸易于2002年8月份设立之前,得而达中国自身进行其产品的内销,而进口产品则通过一家非关联的进出口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2002年之后,得而达中国所有的销售交易都是通过关联方来进行的。

1.3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1.3.1采购定价政策分析

得而达中国通过两个渠道采购原材料,即得而达美国和国内非关联供应商。大多数原材料是在国内采购的。在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时,得而达中国主要考虑质量和价格这两个关键因素。当采购的原材料无法在中国买到或技术标准达不到要求时,得而达中国会向得而达美国采购。关联供应商并不享有优先权。如果非关联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能达到技术标准并且价格更加优惠,得而达中国会向这样的非关联供应商采购。总的来说,原材料采购是由得而达中国在独立交易的基础上与非关联方独立协商完成的。1.3.2销售定价政策分析

出口销售

对于销售给得而达美国的产品,销售价格定为标准成本加成12%。标准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劳动成本和制造费用。在正

常情况下,定价政策一年审阅一次。在某种情况下,当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逐渐提高而得而达中国没有及时调整标准成本,得而达中国的实际成本加成率会低于10%。

国内销售

对于销售给马兹科贸易的产品,得而达中国采取平销的原则卖给马兹科贸易,即得而达中国按马兹科贸易的卖给第三方的价格卖给马兹科贸易,也就是说,马兹科贸易在销售得而达中国的产品时,销售毛利为零。

1.4财务状况分析

1.4.1总体财务状况

得而达中国自2000年正式投产以来,在2001年至2006年度间相关财务数据,详见表4。

从以上得而达中国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

1.2001一2006年间,得而达中国整体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上升的趋势。从2005年开始,销售收入显著提高。

2.2001一2004年间,得而达中国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利润率和税前利润率均为负值。从2005年开始,由于销售额大幅上升,各项利润指标转为盈利状态。

3.得而达中国的财务状态比较不稳定,2005年的财务状态是这几年最好的,2006年的销售收入大于2005年,但盈利水平比2005年要低。得而达中国2004年至2006年毛利率与营业利润率呈现跳跃性波动。其中,毛利率与营业利润率均为2005年最高,而2004与2006年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2004年得而达中国正处于商业模式转型期间;2006年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影响了得而达中国的盈利水平。

1.4.2分部财务状况

得而达中国的业务主要可以分为出口和内销两个部分。

就毛利率而言,细分到出口、内销给马兹科贸易和内销给非关联方这三个部分来分析的话,毛利率在这三年间的纵向波动较为显著,而且横向之间的比较显示这三个分部的毛利率差距相当的大。总的来说,各个分部的毛利率在2004年由于商业模型转变,毛利率较低。2005年开始步入稳定期,毛利率回升,而2006年由于原材料价格因素影响,毛利率又有下调;

2004年和2005年公司整体的毛利率基本保持同一水平。各个分部与公司整体纵向变动趋势也基本一致,但变动幅度有一定差距。

就三个分部横向来比较,同一年度出口与内销的毛利率相差非常大。由于得而达中国在内销给马兹科贸易时采取的是平销的定价政策,因此,其内销给马兹科贸易的毛利率与内销给第三方的毛利率水平是基本一致的。从企业内部利润水平横向对比来看,得而达中国在内销方面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非关联方基

准一致,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该部分转让定价纳税调整风险不高。出口毛利率远远低于内销水平,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下降。企业内销部分的毛利率是否能成为外销关联转让定价的基准呢?答案是否定的。表7将从各分部的营业利润率说明由于内外销的职能与风险不同,最终影响其营业利润率产生重大改变。

横向来看,出口的盈利情况较内销要出色得多。这与内销的毛利率比出口的毛利率高的情况恰好相反。主要原因是得而达中国在内、外销中承担了不同的职能和风险(详见职能与风险分析)。在内销方面,大量的市场营销及产品促销活动产生了高额的营销费用,但外销却没有。因此,虽然毛利率较高,但一旦从获得的毛利中将高额的营业费用剔除的话,内销的营业利润率就较为逊色了。既然如此,在转让定价的基准研究中就不能忽略企业的职能及风险分析。企业内

部的不同分部利润水平由于职能及风险的不同不能成为出口关联业务转让定价的基准。因此,得而达中国将从外部选取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对选取的可比企业利润区间研究转让定价利润基准。最后通过对比分析,确定得而达中国出口关联业务是否符合转让定价利润基准,从而评估纳税调整风险程度。

2、功能(职能)与风险分析

2.1得而达中国行使的职能

1.采购

得而达中国通过两个渠道采购原材料:国内非关联供应商和得而达美国。从得而达美国采购的材料不同于从非关联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得而达中国的采购活动主要包括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质量控制和下达采购订单。

2.生产

得而达中国在整个交易流出中的所行使的主要职能是生产。

l)生产计划

收到海外和国内客户的采购订单后,物流部门会首先检查产成品存货的情况。如果存货能满足订单要求,他们会安排直接从仓库将要求的产品送交客户。当出现存货不足的情况时,物流部的生产计划制订人员会安排所需产品的生产。生产部门一般在收到物流部的指令之后开始生产。

2)生产

得而达中国有两间工厂,分别为自有的和租赁的。自有的工厂用于生产美国产品。租赁的工厂是用于生产出口到除美国之外的其他海外关联方以及内销到马兹科贸易的产品。

3)质量控制

质检部门每月开会审阅现行质检系统的状况并向营运经理提交月度报告。如果在美国产品的模具制造方面出现问题,得而达中国会寻求得而达美国的帮助。对于销售给马兹科贸易和其他海外关联方的产品,工程部会在生产过程中独立解决有关的问题。

3.产品设计开发

目前,产品设计开发职能由得而达中国的两个部门承担,即销往美国的产品的美国产品工程部和销往其他海外关联方和国内客户的产品的国际产品工程部。1)美国产品

对于美国产品,重要的设计,如工业设计和规格参数,由得而达美国完成。按照得而达美国提供的工业设计和规格参数,得而达中国的美国产品工程部将完成剩余的产品设计开发活动,比如相对次要的产品内部设计。同时,根据客户对其销往的美国产品的反馈,得而达中国会提高自身技术、改进产品并改进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2)销往其他海外关联方和国内客户的产品

与美国产品相比,得而达中国的国际产品工程部会为销往其他海外关联方和国内客户的新产品提供工业设计和包装设计。国际产品工程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水龙头、水槽和洁具的产品设计开发并为国内市场提供技术支持。

4.仓储/存货管理

得而达中国在广州拥有一个仓库,大约两千二百平方米,用以储存得而达中国的产成品和原材料。管理层通过可视管理(VISualManagement)系统来监控得而达中国的存货。所有存货的出库、入库信息将会被及时输入可视管理系统。

这样仓储部门就会有每日的存货记录。每月月底,得而达中国的财务部会起草存货分析报告并与仓储、营销和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得而达中国的存货状况。对于周转较慢的存货,管理层会考虑是否采取促销、重新设计或报废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这种密切维护的情况下,得而达中国的存货周期相对较短。一般来说,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会在两周内投产。而从成品的存货周转率来看,通常周转期约为一个月。

5.销售和售后服务

1)出口销售

对于向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出口销售,海外关联方会通过内部ERP系统向得而达中国下订单。得而达中国的物流部门负责接受订单、跟踪订单、回应问询以及审查存货状态。得而达中国不负责向关联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因为海外关联方将会行使这方面的职能。

2)国内销售

现阶段,得而达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设立了四个国内销售办事处。这些办事处的大部分职能由得而达中国行使,但部分职能由马兹科贸易行使。相应的,各个办事处的费用也分别记在得而达中国以及马兹科贸易项下。但由于两者在其中行使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显著不同,两者分摊的费用的性质和数额也反映了其职能上的区别。马兹科贸易主要承担市场推广费用,占得而达中国分摊的费用的比值约为20%。综合而言,这些办事处行使如下的主要职能:

.与客户磋商合同条款一一销售部门需要联系客户以磋商合同条款,比如售价、数量、交货期和付款方式。厂家牌价是统一并且在一年之内不会变动的,但是仍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物流安排一一当物流部门收到国内采购订单,他们会安排销售订单并审查存货的状况。马兹科贸易负责安排把货物运送给客户。

.保险一一马兹科贸易承担国内销售的保险费。

.次品的销售退换一一由于得而达产品的良好品质和品牌形象,销售退回的机会较少。另一个导致低销售退回率的重要原因是得而达中国和它的国内客户保持了相当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令马兹科贸易得益于此。然而由于国内市场和产品还不够成熟,相比之下,销售换货的比率则较高。衡量国内销售退货和换货的指标是RGA(退货授权)和EGA(换货授权)。销售退换货的相关费用通常由马兹科贸易承担。

.售后服务一一马兹科贸易负责对国内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售后服务的所有相关费用由马兹科贸易负担。

.维持客户关系一一在运作初期,得而达中国把所有国内客户都转给了马兹科贸易。现在,马兹科贸易有超过50家国内客户。在某些城市,销售给这些客户的货物占了当地市场较大比例(如40%)。马兹科贸易需要维持客户关系以建立客户忠诚度。.但在今后,销售部门仍需尽量保持这样的良好客户关系、联系客户以及为客户和公司内部提供沟通的桥梁并满足客户要求。

6.市场营销

l)出口销售

对于美国产品,因为得而达美国拥有自己的营销团队,得而达中国并不需要行使任何营销职能。对于售往其他海外非关联方的产品,由于当地都有各自的营销经理,得而达中国仅负责接收这些市场的反馈信息。

2)国内销售

得而达中国通过马兹科贸易向国内非关联客户销售产品,马兹科贸易担当得而达中国的国内经销商。但管理层并没把马兹科贸易当成一个贸易公司来经营,而把大部分市场营销职能留在了得而达中国,只将马兹科贸易当成一个销售代理。国内市场的营销活动主要包括:

.新产品开发一一营销部门负责新产品的计划、定价和监管、生产线的监控,包括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者的变动。

.促销和广告一一除了报纸和杂志的广告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营销活动,比如在展览会、DIY和店铺安排展示厅。展示厅的费用主要由DIY和分销商承担,营销部门会提供一些支持性的工作,比如提供样品和装修。

.市场调查一一营销部门的职责是收集和管理市场信息。因此,他们的活动可以分解为分析市场和竞争情况、协助制定销售和营销战略、在新产品开发阶段帮助收集信息,并向管理层提供月度或年度的销售报告。

7.物流

得而达中国物流部门在销售过程中负责安排产成品的运输,如下所述:

l)出口销售

对于向得而达美国的出口销售,得而达中国只负责将货物按时从工厂运抵深圳海关,而得而达美国会安排将货物从深圳海关以及其他周边海关送抵客户。

2)国内销售

对于通过马兹科贸易进行的国内销售,马兹科贸易会安排从仓库到客户的国内运输事宜。得而达中国的物流部门负责海关通关的事宜,即进出口报关和外汇核销。8.其他职能

得而达中国有独立的财务、人事及一般行政等职能。

2.2得而达中国承担的风险

1.生产风险

得而达中国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主要角色是生产职能。因此,其承担正常的生产风险,如生产线故障、交货延迟、产品缺陷和开工不足等。

2.价格波动/市场风险

对于得而达中国的绝大部分出口产品(包括出口到得而达美国和其他海外关联方),销售价格被定为标准成本加成12%。标准成本基础包括原材料、劳动力和制造费用。然而,当实际的采购成本持续上升而标准成本尚未及时调整时,实际的成本加成率会低于12%,反之亦然。因此,得而达中国在这方面承担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对于销售给国内非关联方的产品,售价被定为市场价格,由市场形势决定。与关联方的定价政策(即成本加成12%)相比较,得而达中国在与非关联方的内销业务中承担更高的价格波动或市场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企业不能从顾客处收到货款或是延迟收款的风险。由于得而达中国主要向其关联方销售,即得而达美国、其他海外关联公司和马兹科贸易,其承担的信用风险非常有限。

4.产品设计开发风险

得而达中国设计出来的新产品可能不适合市场定位,无法赢利。由于得而达美国提供美国产品的工业设计、规格和产品设计开发的必要支持,美国产品相关的产品设计开发风险相对较低。至于销售给其他海外国家和内销的产品的产品设计开发,由于得而达中国对新产品的开发负全责,相关的产品设

计风险要高于对美国产品的设计风险。

5.存货风险

存货风险是指一个公司所拥有的存货在使用或卖出之前变得不能使用、过时或卖不掉的风险。由于得而达中国采购材料存放于仓库,销售前也存放于仓库,故而承担存货风险。但由于存货周期较短,因此,存货风险并不显著。6.产品保证/退货风险

产品保证或退货风险是由于产品的瑕疵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需要给予维修或接受退货,从而使公司增加产品成本的风险。有时机器发生故障或是次品未能被发现都是导致次品的部分原因。由于得而达中国主要销售给关联方,所以一般而言,关联方会直接处理,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因此,得而达中国需要承担一定的产品保证/退货风险。但是总体而言,由于得而达中国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得而达中国承担退货风险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7.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波动而影响公司利润的一种风险。由于得而达中国既有境内采购也有境外采购,同时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成本部分以美元部分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得而达中国需要承担一定的外汇风险。但由于得而达中国的资金周转较快,实际发生的外汇损失很少,其实际承担的外汇风险较为有限。

2.3得而达中国拥有的资产

作为生产商,得而达中国拥有以下主要资产:

.工厂:分别有一个自有工厂和一个租有工厂。自有工厂大约3,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美国产品。租有工厂用于生产销售给海外关联方和内销的产品。

.生产线:一共有五条生产线。

.关键员工:在采购、物流、工厂、财务、人力资源和其他部门都有关键员工。

.无形资产:得而达中国在得而达美国的协助下为产品的外观注册了几项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持有人相似,得而达中国的知识产权(产品外观专利)较为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恶意票(窃。因此,得而达中国认为申请专利的意义不大。除此之外,得而达中国并没有向其他公司购买专利,也没有向其他公司提供专利。

3、转让定价的可比分析和方法选择

3.1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根据对得而达中国行使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拥有的资产的分析,选定了成本加成法作为评估得而达中国在出口及内销中关联交易较为适合的方法。

3.2筛选可比企业的分析

寻找可比的非受控交易或企业时,对职能和风险、货物或服务、所处经济环境及地理位置相似的应予以考虑以评估交易或企业的可比性。为获取真实可信的结果,潜在的可比企业不能是受控的企业。而且,可靠的可比公司是指那些行使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拥有的资产都类似于得而达中国的独立企业。所以,可比企业的查找从中国企业开始。通过查找中国数据库中从事相同类型产品生产的可比公司,籍以对得而达中国的盈利水平进行同行业利润水平分析。但这样的可比公司非常有限,而且没有一家可以用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分析。因此查找范围扩大到主要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初步查找的企业有25家,但经过一系列筛选之后,国内仅有一家公司被认为是可比公司。其余24家企业由于以下原因而被剔除:

中国的上市公司有一个共同点,即大多数上市公司是中国的知名企业,经营范围通常很广泛,行使的职能也比较多样。严格来说,即使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与得而达中国完全一致,它们也不会是完美的可比公司。然而,虽然与得而达中国职能相似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可能有很多,但它们通常没有公开上市或者是其他没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中国可比公司的可靠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采用中国可比公司的种种局限性引导我们进而去研究其他与中国相似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公司,它们可能是潜在的较好的可比公司。通过以下行业代码(表12)在亚洲区查找了16家企业,通过相同的筛选过程选中其中9家企业为可比生产商。表13为可比生产公司的相关信息。

3.3可比企业利润水平指标分析

利润水平指标是衡量利润和生产的成本或使用的资源之间关系的比率。利润水平指标的适用取决于被测试企业活动的性质和可获得数据的可靠性。完全成本加成率被选定为主要的利润水平指标来衡量与得而达中国行使相似职能的可比公司的盈利水平。完全成本加成率即营业利润除以总成本,主要用于衡量生产商和合约生产商从生产、加工业务中获取营业利润弥补因行使这些职能而发生的全部成本的程度。为提高选定的潜在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同时为将资本密集程度和经营成本结构的差异考虑在内,每家公司的营业利润与该公司的对净营业资产的资本投资之间建立了相关关系。因此,在采用交易净利润法时,考虑到生产企业的实质,选择营运资本回报率作为次要的利润率指标来评估与得而达中国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011-03-08 14:02:44) 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规制理论简介 1. 何谓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即交易)。关联交易的核心概念在于对“关联人”及“交易”的定义。对此,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均对其进行了详细定义。 简言之,公司“关联人”是指通过投资、持股、协议或其他关系能对公司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其他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交易”包括买卖、借贷及投资、担保、租赁、代理、许可、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其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定义及标准,但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形式十分多样,因此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法院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通常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引入“关联关系”的概念,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

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为关联交易这一长期从属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奠定了基本法依据。公司法将关联交易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即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适用于其他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律为何要规制关联交易 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对其不利性或危害性的承认。依据公司法理论,关联交易实质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而公司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 (1)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冲突; (2)公司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冲突。 因此,从公司内部关系分析,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权利侵害: (1)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日常管理地位及职权,操纵公司与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与其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侵害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利 益。 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分析,公司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或不公平地转让资产或义务,致使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国有企业背景下,更可能侵害国家及公共的财产权益。 鉴于此,法律引入了关联交易条款,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doc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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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6)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 (一)总体分析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 (一)总体分析13? (二)案例分析?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案例之三: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一、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000858)地处天府之国之南,扼川、滇、黔三省要冲,锁金、岷、长三江咽喉。有利的地理和环境因素使五粮液酝酿出名震四海,老少皆知的五粮液甘醇。然而,五粮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其控制权以及利益输送问题自其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来就倍受媒体关注,更有相关学者做出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分析五粮液利益输送机制不仅有助了解其公司治理问题,更能管中窥豹,为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提高一个良好的例证和契机。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独家发起设立,发起人所持资产折合为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另外,流通在外股份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4.77元,筹得11.816亿元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公司年报,第一大股东均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改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为五粮液集团(下称“五粮液集团”)。图1为五粮液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五粮液集团作为五粮液的实际控制人,旗下拥有相当数量的控股子公司。而五粮液在其领导下,上市后似乎不负众望,实现了招股说明中的一系列盈利目标。表1为五粮液上市以来近五年利润及分配情况。

表1:粮液历年盈利及分配一览表 然而,对五粮液集团来说,设立五粮液股份公司,将集团最具市场号召力的“五粮液”品牌注人上市公司,塑造了一个利润不断成长的绩优股形象,表面看来没有相应的其他回报。这一大股东充当着证券市场中的“老好人”,并且已经“好”到让人无法不质疑的程度。二、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的秘密通道 会计报表上的数字显示五粮液盈利颇丰,然而深入分析投资情况就可略见端倪。根据其1998年上市招股说明书,五粮液投资约50亿建设两阶段的各子项目,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新增收入35亿元,新增利润2亿元。如果这些投资全部如预期的发挥效益,那在1998年31亿收入、5.5亿利润的基础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就应增长到89亿元和14亿元。但实际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仅为64亿元和7.9亿元,而其固定资产达到74.5亿,而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伊利特和全兴股份五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和也才39.4亿,不及五粮液的一半。既然没有收益,五粮液为何还要在这五年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投入呢? 仔细查阅五粮液的各种公开文告,发现五粮液并非投资没有回报,而是这回报并不在会计账面上,也因此不属于没有控制权的中小股民。利益均沾的现金股利分配远远少过配股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类型、特征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型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2.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级财务会计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国重汽:关联交易隐瞒巨额收入? 会计0911 张用任2009620146 2011/6/22 背景资料:中国重汽有可能被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巨额资金,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其巨额销售收入难以确认,并因此隐瞒巨额销售收入。

沸沸扬扬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000951”)推到媒体聚光灯下,其旗下子公司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1%)5亿元银行存款在该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中涉案;虽然该案的案情细节迄今尚未公开,但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为此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 中国重汽年报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非是造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销售毛利率由三季度的10.6%意外大幅下滑至四季度的6.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8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9345万元,一系列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在2010年第四季度接踵而至。 为什么一下子出现这么多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可以从中国重汽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来分析。 一、账面存在巨额存货 年报显示,中国重汽账面存货余额由09年末的29.73亿元上升至10年末的74.42亿元,当年存货增加额高达44.69亿元、增幅高达150.3%!(详见表一) 表一、中国重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对于当年存货如此大幅上升,年报解释称:“存货增长主要由于本年末公司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所致”。但是,从中国重汽10年各季度销售数据来看,这种解释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重汽发布的公告,其去年各季度中,即使在销售旺季的第二季度其产量仍然高于销售量,去年四个季度中只有三季度的产量略低于销量,而去年三季度却是其销售淡季、三季度的销售量仅为23800辆。中国重汽去年季度最大产量为39777辆(二季度)、季度最大销量仅为38926辆(二季度)。由此可见,中国重汽显然根本不必为旺季销售备货而使库存成倍激增。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 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 第二章定义及规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 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 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 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 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相关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摘要:股东财富最大化是西方企业的理财目标,“为股东创造价值”也往往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而在实际操作中理财目标往往被异化为“实际控制人利益最大化”。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通过关联交易向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输送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随着矛盾的不断激化,最终证监将依法按程序对五粮液公司的“三宗罪”作出行政处罚。至此五粮液股 。 这 然成为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对股份制公司尤其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管理与指导处在尝试阶段,同时资本市场对普通股民开放也处于尝试阶段,因此政府、企业与中小股民之间因误解而摩擦不断。长期以来,五粮液这只股票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绩优股的代名词,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与五粮液(代码:000858)利益相关联的中小股东都对其抱有较高期望。由于当时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未对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进行控股,在五粮

液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躲避经营风险,经营者将五粮液酒的销售权让渡给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使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库存量降至最低,这个现在看来寻常且必要的决策在当时被看成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五粮液酿酒时将酒坛密封发酵15年是五粮液酒考究的酿制工艺中的重要环节。五粮液的酿造特点导致了这是跨越15年的长期投资,与中小投资者购买股票寻求快速致富的心理相矛盾,于是在中小股东强烈要求分 证 司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3.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2007年度,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25066.15万元,但五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公司高管关联交易案例

无锡微研有限公司诉徐乃洪等买卖合同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情与审判】 原告:无锡微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研公司) 被告:徐乃洪,原无锡微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无锡德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公司)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9日,微研公司与由徐乃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德森公司签订了《机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微研公司所有的22台机器设备以极其不合理的价格卖给德森公司(且至今未付价款)。合同签订后,徽研公司将设备交付了德森公司并垫付了这些设备的维修费用。2005年12月23日微研公司向德森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2006年2月16日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均约定将借给德森公司使用的还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坐标磨拟转让给德森公司。目前,上述22台设备及坐标磨均被德森公司占有并使用。而在德森公司成立以及上述合同、《承诺书》、《协议书》签订时,徐乃洪均是微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该行为也未经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损害了微研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2005年12月9日签订的《机器买卖合同》、2005年12月23日的《承诺书》以及2006 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款无效;(2)德森公司返还上述《机器买卖合同》、《承诺书》、《协议书》涉及的设备;(3)德森公司返还微研公司已支付的机器修理费及使用费22万余元;(4)徐乃洪对德森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徐乃洪担任德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微研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同意确认的,微研公司并认定德森公司为其协作外注公司,旨在降低微研公司的制造成本。因此徐乃洪不存在微研公司所述的“自营或经营与其任联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双方对废旧设备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微研公司对涂乃洪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及徐乃洪承包微研公司的制品制造部的利润部分,与徐乃洪和德森公司所欠微研公司二手坐标磨设备款予以折抵,并无违法之处,且2月16日协议已明确徐乃洪与微研公司已两清,故该协议亦为有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微研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有约束力”,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占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背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案中微研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0条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徐乃洪2005年6月21日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亦涉及精密模具及配件的制造、销售的德森公司并担任德森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时还担任微研公司的副总经理,徐乃洪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微研公司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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