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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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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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2、首次引入杠杆比率
提出适用于全球银行业的 3%的最低杠杆比率
(即银行的总资产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 33 倍),以及 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 来源比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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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 对银行业的 影响分析
宏观背景
• 全球银行业的资本新规《巴塞尔协议Ⅲ》2010年9 月 12 日通过,并提交给2010年 11 月的 G20 首尔 峰会进行最后表决。新规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不 尽相同: • 美国银行业基本都已满足要求; • 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债危机的洗礼之后,压力相 对较大;
• 由于国内银行业的监管指标已经基本满足新协议 要求,新协议对中资银行短期内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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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新资本协议对不同国家和经济体银行业的冲击不同
新规或影响国内监管思路
对商业银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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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由 27 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10月12 日宣布,各方代表 就《巴塞尔协议Ⅲ》 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近几十年来 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 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 本构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以及 流动性指标等方面都大幅度提升了监管要求。 3 主要的变化有以下方面:
3、修订资金项目剔除规则,调整资本构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7月宣布的对2009年12月首
次推出的资本金定义做出修订,尤其在对少数 股东权益、对金融机构投资、 递延税项资产 (DTA)以及抵押贷款服务权的处理方面(见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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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巴塞尔协议Ⅲ资金项目剔除情况对比
2009年12月 少数股东权益均不得计入 核心资本 所有商誉均从股本中剔除。 有形普通股本将成为核心 一级资本的中心部分。 2010年7月 允许审慎计入支持子公司 风险的少数股东权益,最 高不超过子公司的最低资 本金水平。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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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规定
时间阶段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下限
现 行
新协议
变化
最终目标
4% 2%
6% 4.5%
提高 提高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7.0% 一级资本充足率:8.5% 总资本充足率:10.5%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 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未变
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 产和负债
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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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4、设置较长缓冲期以免影响经济增长
由于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将提高借款者的借贷
成本,并限制放贷。如果银行资本的新标准太 过严苛,或者实施的过渡期限较短,可能会迫 使银行缩减贷款,进而延缓经济增长及影响就 业。因此,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 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新协议给予 银行较长的时间缓冲,一级资本的要求达标的 缓冲期到2015 年,资本留存缓冲的缓冲期到 2019年。从最终结果看,新协议宗旨是稳步缓 慢实施,直到2019 年实施完毕,从而减少对市 场的影响。
所有未实现收益
未变
所有未进行拨备的应收款的预期亏损 (根据IRB方法)均应从普通股本中剔 除。 所有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负债都应计入, 而所有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均应剔 除。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批准,银行能 不受限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制和约 束地使用的资产可以被用于抵消被剔 除额,但这些资 产必须进行风险加权 (如同银行持有这些资产)。因此, 如 果银行的固定收益养老金资金不足, 则资本金将会被剔除。
可以计做核心资 本的抵押贷款权 益、递延税项资 产以及对金融机 构投资的总和不 得超过普通股本 的15% 。
递延税项资产
所有当前计入一级资本的 递延税项资产均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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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巴塞尔协议Ⅲ资金项目剔除情况对比(续表)
2009年12月 对金融机构(银行、 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 实体)普通股的非并 表投资 债务工具、贷款和应 收款、股票、自用资 产和投资性资产的未 实现损益 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 差 2010年7月 重大投资(超过已发行股 本的10%) 目前可以计入 核心一级资本,前提是这 些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普 通股本的10%。 说明 可以计做核心资本 的抵押贷款权益、 递延税项资产以及 对金融机构投资的 总和不得超过普通 股本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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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4)根据协议,银行为应对潜在亏损划拨的资 本总额仍将至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 8%,但需 在此基础上再增加 2.5%的额外资本缓冲,因此 原比例将被提升至 10.5%。在各类资产中,普 通股所占比例必须达到 4.5%,因其被视为亏损 吸收能力最强的资产,加上 2.5%具同等质量的 储存缓冲资本,银行持有的普通股至少要占到 7%。所以,新协议实施后,“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 7.0%、 8.5%和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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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资 本充足率 首次引入杠 杆比率 修订资金项 目剔除规则 调资本构成 设置较长缓 冲期免影响 经济增长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1、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调至
6%,“核心” 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 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到 4.5%。新的一级资本 规定在2013 年1月至2015 年1月间执行。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2.5%的 “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 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3)提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 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少数股东权益
商誉
未变
其他无Baidu Nhomakorabea项目
所有无形项目,包括抵押 贷款服务权益(MSR),都从 普通股本中剔除。
抵押贷款服务权益(MSR) 可以包括在核心一级资本 中,只要该部分资本金的 金额不超过普通股本的 10% 。在本务权益(仅仅 是美国才存在的问题)并 不高。 由于时间差异而产生的递 延税项资产现在可以计入 核心一级资本,前提是递 延税项资产的总和不得超 过普通股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