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第一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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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一、人格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以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是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共同任务。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1、人格标识许可使用权
993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2、人格权请求权
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消除影响、⑤恢复名誉、⑥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适用时,几种责任方式既可单独用,也可合并适用。通常情况下,以前面规定的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以财产责任(⑦赔偿损失)承担方式为辅。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人格权行为禁令
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理论上讲,人身一旦消灭,人身权因无依附主体即随之消灭,因而原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各内容,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侵害了死者的人身权内容,使死者生前有特别关系的人员受到损害时,可认定为侵害行为。如行为人对死者鞭尸、或者冒用死者姓名行骗、或冒用死者肖像作商业性言行,或者丑化死者生前名誉等。
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
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四、关于为公共利益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亲属间的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6、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7、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意外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