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对后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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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对后世的意义
[论文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至今日罗马法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罗马法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除了其自身固有的生命力外,其复兴和广为继受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继受世界影响对我国的影响
Rome's method revival with following receives to later generation's significance
PENG Jun
Abstract: The Roman law hold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world legal system history, the Roman law contains at this point the basic spirit subtly was still affecting the people. The Roman law has the so profound influence, besides its own inherent vitality, its revival and following receives is also a noticeable important attribute widely. Not only Rome's method revival and following receives around the world has the important meaning, makes the great contribution for the world law civilization, and has importantly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ve work profits from the function.
Keywords:Roman law; Following receiving; World influence; To our country influence
罗马法的复兴指大约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在西欧大陆兴起的对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广义的罗马法复兴还包括罗马法的继受,即西欧大陆各国各地区将罗马法作为法律,或吸收法律而适用的过程。
一、罗马法复兴前西欧大陆的法律状况及复兴的原因
族迁徙、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十一二世纪复兴前的西欧是一个基本上黑暗和战乱的时代。当时法律观念十分淡漠,战乱和社会的退化使法律处于无用武之地,天主教当时的教义排斥法律的作用,并使法律和法学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宣誓证据和神明裁判使明确的法律规定失却必要性;由于当时盛行弱肉强食的法则,个人和集团之间的纠纷往往诉诸武力,既有判决也往往靠私力执行。就当时堪称“法律”的东西来看,“蛮族法律”只规定了今天在我们看来应受法律支配的社会关系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罗马法,即使一些简本和撮要,很快就变得太深奥、太复杂了,事实上其中的学者法已被大众自发实施通俗法所变更和代替,天主教及其教义当时还没有太强的法律意义。当时对罗马法的研究虽未停止,却处于一个极度的沉寂之中。[1]
直到12世纪初,欧洲才进入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它和文艺复兴、宗教改
革被合称为欧洲中世纪的三大运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他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侯法便在一切国家里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4]但是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所以分析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一方面是欧洲城市国家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新兴的市民阶级,它们都要求有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罗马法是一部调整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完善的法律,它比任何其他的法更能适应这种新的需要。另一方面,当时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市民都希望实行集中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他们把罗马法作为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学说汇编》第一卷就提出:“君皇决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君主可以借此原则论证君主的绝对权威,因而都愿意采用罗马法。当时的市民阶级则渴望通过中央集权消除阻碍商品流通的各种封建关卡壁垒,当然更愿意接受有利于促进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罗马法。还有一个原因是,罗马法是与教会法相对立的。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罗马法成了国王反对罗马教皇以及教皇所支配的教会的有力武器。例如,罗马法强调个人意志,反对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这正是和教会法相悖的。因此,在中世纪欧洲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罗马法在促使国王、市民和法学家结成联盟,共同反对封建制度和教皇势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时社会意识的积极性变化,理性(或曰智力) 的发展和大学的兴起也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支持和支撑点。此外,法权虚构的“永续帝国”观念,国王、教会和诸侯之间的权力斗争,中世纪文化现状,对罗马文明的向往等都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某种推动作用。[3]
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及其表现
真正罗马法的复兴,已不在是对简单罗马法适用,而是致力于对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系统研究和继受。罗马法的复兴发端于意大利各大学,进而传播于西欧大陆各国直至英国一些著名大学。复兴的范围,除继受罗马法的一般原则之外,还在西欧各国法院中,将继受了的罗马法付诸司法实践。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曾产生过许多学术派别,其中最著名的有四大派别,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及其提出的一些理论、原则,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注释法学派(约1100-1250年)
注释法学派始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尽管皮坡(Pepo)先于伊尔内留斯(1055-1130年)在那里研究罗马法,但公认后者为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有“法学泰斗”之称。12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在意大利北部波隆那创办法律大学,讲授罗马法,一时学术昌明,人才辈出,使波隆那成为西欧研究罗马法的中心。当时的研究,主要是以优帝一世编撰的几部法典为根据。1200年前后,波隆那法律大学号称拥有学生万人,伊尔内留斯被誉为“法学之光”(lucernajuris)。继伊尔内留斯之后是他的学生们,其中最著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