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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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定的基本形式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区全体会议。
区全体会议由区组成人员组成。
根据需要可请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领导参加;亦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群团、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需要时可根据区长意见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区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区常务会议。
区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请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
区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主要任务是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或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向区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和部署区的重要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
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并决定需区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有关单位领导参加。
区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时间由区长决定。
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区全体会议的任务、议程和内容由区常务会议确定;区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征得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办,由办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区长报区长确定;区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确定。
三、凡属副区长、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会议讨论研究。
四、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
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区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区上述会议决定的事项,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区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区常务会议汇报。
六、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