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和翻唱行为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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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和翻唱行为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

颜值(颜井辰)

尊重并保护著作权是我们的共识,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多年前,笔者就回答过网友咨询并指出未经许可改编和翻唱行为属于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

昨天的中秋晚会可以说是群星璀璨,处处洋溢着欢声笑语,《西游记》片尾曲《敢问路在何方》被改编、翻唱的行为却出现了一些议论。

作为经典曲目,陪我们走过了无数春夏秋冬,足足影响了几代人。但是,在不断创新的当下,这首歌也被改编、翻唱,作曲者

以及大部分网友认为这首经典歌曲改编得不好,没有经过授权人授权,还歪曲了作品本意,属于不尊重著作权的行为,据公开新闻报道来看,近年来未经授权人许可而对歌曲进行改编、翻唱的事件频频出现,屡遭侵权质疑。

翻唱是一种既创新又吸引听众的一种方式,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在创作理念和节目内容上不断创新出奇,成为深受观众尤其是青年观众喜爱的创新形式之一,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媒体的繁荣与发展,翻唱的方式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翻唱他人的歌曲是合法的:第一种情况是,合理使用,具体到翻唱歌曲的规定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很难掌握,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由法院审理以后认定。第二种情况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种情况是,取得著作权人或音著协的许可。

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和作曲者本人认证微博来看,本次中秋晚会改编、翻唱的行为并未取得授权人的书面许可,显然是违反《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电视综艺节目中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进行“翻唱”,有直

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等形式。直接翻唱即直接拿来演唱,演唱时保持了原音乐作品的整体风貌。直接翻唱会涉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者应享有的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改编、翻唱即演唱时对原音乐作品的词、曲等作出较大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创新。经过重新演绎后的作品会与原作品有较明显的区别,但仍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许多根据民间音乐整理、改编形成的音乐作品,甚至许多民歌风格的创作歌曲,长期以来署名民歌,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而后继的音乐作者往往在无意中,在认为使用的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民歌的误解中,侵犯了先行的民间音乐整理者、改编者甚至是民歌风格歌曲创作者的权益。

近年来这一类诉讼逐渐增多。同时,由于《著作权法》第六条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迟迟未能推出,也由于前述音乐作品对比鉴定的复杂性等原因,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总是很难判定。

经典歌曲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的积淀,歌词背后都有一定的深厚内涵,阐释了一定的人文价值,为现代文明追本溯源,树立文化自信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能够较好地带领歌迷或听众在歌词演绎中领略到人生哲理之美、发现传统文化深层价值。

“粉丝经济”时代,歌手作为公众人物,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版权,是树立正面形象、收获粉丝喜爱和观众认可的基础。改编、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在商业演出或比赛等活动中进行翻唱、

进行电视录制播出、在网络平台传播翻唱和演出等行为,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音乐综艺节目制作单位和网络平台在不断创新节目模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应提高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各方应该在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当下的融媒体的分享通道,真正实现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流传多年的经典在音乐旋律中焕发新的生命力,用中华文化的经典巅峰来反映我们的文化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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