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治合法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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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 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政治。
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 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摩洛哥等 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
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 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等君主立宪 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 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 响着政治文化的发展。
(2)个人魅力型权威
韦伯把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效应看成是合法性的 一个重要源泉,并称之为“超凡魅力”合法性。
“超凡魅力”即个人的非凡品质,天分过人,具有超 自然的或者超人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 或素质。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因此也被视为 “领袖”,从而吸引大批追随者和崇拜者。这种建 立在献身于一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 神圣性,就是“超凡魅型”合法性,或者称“克里斯 玛型”合法性。
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 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法性危机
第三节:我国的 政治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 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 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 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 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 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 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3)合法-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
韦伯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 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宪法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限制 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代 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是最适用于现代社会的一
种类型。
与前两种合法性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权 威附属于职位而非个人,他被滥用或者造成不公 正的可能性更小。因此,他能够维系有限政府的 存在.
这一类型是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核心。也是被韦伯认为在 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韦伯也用“官僚制” 来称呼这一类型。
韦伯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者广泛承袭和借鉴。
韦伯之后,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遂成为现代政治分析 的主流范式。
当代许多著名学者如帕森斯、李普赛特、伊斯顿、 阿尔蒙德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究基本上都是沿循了 韦伯的思维路径。
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1、马克斯·韦伯
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 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 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 出现,都必然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 没有存在的余地。
拿破仑、甘地、铁托、毛泽东等政治领袖,希特勒、 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无一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 格特质和魅力来激发忠诚,从而扩大权威和稳定政权。 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众对于领袖人格崇拜 的背后支撑。
韦伯指出这种权威与个人地位、社会位置或职务 无关,而纯粹是领导人作为某种英雄或者圣人有 能力向追随者进行直接和个人的倾诉,来发挥影
如阿尔蒙德说:“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 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 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 威就是合法的。”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 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 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 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 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
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 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 其权利。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 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是合 法律性的意思。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 并不完全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 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 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1)传统型合法性
韦伯的第一种政治合法性类型以确立已久的习俗和 传统为基础即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
这一类型的核心在于习俗和传统的影响,把习俗和 传统理解为包含了从过去传到现在的所有东西即存 在已久的习惯、习俗、制度、社会或政治体系、价 值、信仰等。
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历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 作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被公众普遍接受,既反 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 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
但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毕竟是一种非常态、 不稳定、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合法性基 础,这种合法性基础可以因其载体———领 袖人物的思想和行为的正确而发挥强大的 引导、动员、凝聚人心的作用,但也可以因 领袖人物的失误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而且,随着领袖人物的逝世也极易造成权威 真空,引发政治混乱。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 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 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 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 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 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
他认为,任何现实的政治统治秩序的有效性均以两个 方面的有效性为基础。
首先是外在的客观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及强制性 的法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是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 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有义务服从统治者。
提出了合法性的三种基础:传统、超凡魅力型领袖与法 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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