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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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建设公路品质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和《公路勘测细则》(JTG/T C10)、《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的设计勘测(含初测、定测)以及工程地质勘察(即“地勘”,含初勘、详勘)的验收工作(以下统称为“外业验收”)。

第三条外业验收是指在设计单位报审初步设计文件之前,是为使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更能符合实际地形地貌以及地域特点而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着重以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对勘察项目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的工作。

第四条外业验收中的设计勘测外业验收与地勘外业验

收(以下统称为“勘察”)可分开组织,也可合并组织,但应分专业分项进行。

第五条外业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邀请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参加,最后形成验收纪要或报告,

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建设单位报审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同步提供验收纪要或报告。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报告与设计文件需以外业验收为重要依据。其中勘测、地勘工作应当达到有关规范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标准,未能通过外业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内业设计或编制报告。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勘察单位在外业勘察工作开展之前,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勘察方案等编写外业勘察指导书,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外业勘察指导书的重点是明确勘察工作量、勘察重点、进度计划以及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见附件1)。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外业完成后,应首先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验收,即对勘察的图表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查、验收,并形成内部验收纪要。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组织编制各阶段勘察成果清单(具体参照勘察规范要求),并连同内部验收材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外业验收。

第九条外业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测量标志核查验收、工程地质外业核查验收和成果资料核查验收等三部分。现场测量标志核查验收可结合在勘测阶段组织进行,也可在勘测完成后集中进行。工程地质外业核查验收应结合勘察阶段同步进行。成果资料核查验收一般在勘测完成后集中进行。

第十条外业验收工作原则上应邀请关专家5-7人,其

中地质专家应至少1人参加现场踏勘与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设计咨询单位或勘测监理单位进行咨询审查。主要参加单位包括: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政府、沿线乡镇政府、涉及公路建设的县级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其他(如咨询、勘察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

协助建设单位邀请审查专家。

第十二条勘察外业验收会议一般可按以下工作流程

进行:

(1)勘察单位组织内部验收,形成内部验收材料,并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外业验收。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勘察情况;

(3)建设单位工程部门汇报外业勘察核查情况(可集中或分阶段适时核查);

(4)设计咨询单位或勘测监理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如有);

(5)专家组赴现场踏勘,核查原始勘测资料,沟通重要节点的设计方案;

(6)专家、各单位代表分别审阅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资料;

(7)专家分专业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8)各单位代表与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沟通交换意见;

(9)形成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

(10)项目建设单位起草验收会议纪要初稿,与会人员讨论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第三章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外业验收前预先开展符合性审查。按照有关规范核查外业工作是否符合勘测和地勘指导书以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外业勘测期间,应协同建设单位充分听取沿线乡镇政府,以及规划、文广、铁路、海事、水利、国土、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并就路线走向、构造物、用地征用等主要涉及的内容达成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外业勘察标志和工程地质外业核查。建设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结合勘察工作分阶段开展核查(如查验地勘芯样、测量标志)。

具体核对沿线平面与高程控制测量情况(如控制测量的水准点、导线点、桥隧控制桩、路线控制桩、中线桩和指示桩等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地形图测绘、横断面测量、各公路专业勘测与调查的外业情况,并做好过程核查记录,提出核验报告。

第十六条成果资料核查。外业勘测验收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勘测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资料进行核查,符合外业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外业验收。

第十七条专家核查。审查专家主要核查路线走向、构造物、平纵设计等影响工程经济或技术的勘察情况,并提出详细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严格按部颁《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福建省普通干线公路行业的相关规定开展勘测工作,依据《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开展工程地勘工作,提交相应成果资料。

第十九条设计勘测外业验收分为初测与定测两个

阶段,其主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2。

第二十条地勘外业验收包括初步勘察阶段与详细勘察阶段两阶段,其验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参照定测与详勘内容深度进行组织。

第四章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一般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外业勘察质量情况(如外业存在突出问题、不通过验收的原因)记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验收通过的基本原则:

(1)外业工作采集和收集的资料应基本满足对应设计阶段的设计需要;

(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分析评价工作基本满足对应的设计阶段需要和桥、隧安全评估需要;

(3)提交验收的原始成果、资料完整、齐全;

(4)资料整理后提供的图件、数据以及基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评价能满足开展对应阶段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未能通过外业验收的项目,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应按验收意见给出详细整改执行计划,明确整改内容及完成时间。整改计划需报由建设单位审核、签认并监督执行。重新报审的材料中需明确说明整改计划完成情况。整改完成后按报审流程重新进行申报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它公路项目的设计勘测与地质勘察外业管理工作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或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勘察(勘测或地勘)指导书批复单(样式)

2、勘测外业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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