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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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关于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XX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犯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犯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犯罪嫌疑犯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涉案金额应重新认定。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犯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