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公告解读: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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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公告解读: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

去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之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一次公开活动中发表讲话并指出,总局将会根据各地税务机关上报的排查情况,出台新的规范文件。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16号公告)。该公告除涵盖了146号文及早前总局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书中关于中国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所持的观点外,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况。

可以预计,今后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费用支付的审查力度。在华经营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指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的强力挑战和更加严格的审查。

劳务费

16号公告首先排除了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实践中,这种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通常设在避税地等低税国家或地区。总局在之前的146号文中已经要求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向这些地区大额支付费用的企业。16号公告同时指出,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

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对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这条是从是必要性测试的角度分析。境内子公司可能并不需要境外关联方提供与其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例如,对于承担简单功能的加工企业,可能并不需要境外母公司为该子公司提供高端法律及财务服务。因此,企业接受该项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这条是从受益方测试的角度分析。境外关联方(通常是母公司)为了企业投资方利益,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属于股东活动性质。境内关联方并不是该项劳务活动的主要受益方,因此,根据独立交易原则,不应该就关联方提供的该项劳务支付费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这条是从重复性测试的角度分析。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说明子公司实际上不需要母公司提供该项劳务,在该情况下,这类劳务很可能是重复性的活动,因此,企业接受该项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实践中,如果中国子公司对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服务能够从境内第三方以更低的费用获取,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该子公司应该通过当地第三方服务商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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