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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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定》解读哪些情况下,不属于价格欺诈?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 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 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 )项情形: (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 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解读:此款明确了商品外包装信息与卖场价签不符,如“产地”、“规格”对 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错误,不再属于价格欺诈范围(后附 案例)。
品牌:361度某单品(货号551522404) 吊签价格:179元 端午节(20-22)价格:143元 收官活动力度(28-30):8.5折,依据解读,收 官活动的原价即为上档活动的结算价143元,所 以: 收官活动价格:143元*0.85=121元
三、《规定》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如何宣传价格?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 “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 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未销售过的商品促销时,不得使用“原价”等概念,容易误 导顾客以前销售过,此类问题容易出现在新开店。如:
解读:此款新规提到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大家了解即可。主要明确第三方电 商平台首页虚构商家低价、虚构商家促销、强制平台商家虚假标价,第三方电商 平台、网络经营者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的主体。
六、《规定》解读商场、供应商共同承当欺诈责任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 ,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 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与企业签订合同且统一结算、统一促销、统一 标价的厂家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企业与其构成共同责任体,也需 接受处罚。如: 13-14年度某企业接到顾客投诉,称某品牌存在提价再打折现象, 属价格欺诈,要求赔偿。上述问题如由职能部门查出,依据新规, 厂家与企业均应受到行政处罚。
左图存在的问题:新开企业,从未销售过任何 商品,没有原价之说,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 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另外,已开企业新引进品牌做推广活动时,应 宣传实卖价,而不是宣传折扣(通常是按吊签 价格打折),因为该品牌在本企业从未销售过。
四、《规定》明确与其他经营者比价,价格真实有依据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 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企业再做宣传时,如与其他商家比价,其他商家价格必须真 实且有依据,否则属价格欺诈行为。如:DM单常见的宣传网价、市场价、批发 价等如无依据,均属价格欺诈行为。
一、《规定》第三条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定义:变化之处
《规定》第三条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 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现特别强调经营者如有此种行为“无论 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如:某品牌氛围宣传实卖价8折,通常顾客会理解为“在实卖 价基础上再打8折”,那么实卖价就是此次折扣的原价。 但实际销售过程中,如果员工是在原价(即吊牌价)基础上 打8折,此种行为就属于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属于价格欺诈 。即使顾客没有购买商品,单就此行为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价格欺诈行为也成立。
品牌:福库电饭煲 DM单宣传:天猫价1280元、商场价格1099 元
依据解读,天猫价1280元必须真实且有依 据,如顾客查询天猫价格低于我们所宣传的, 即少于1280元,我们的行为就属于价格欺 诈。
五、《规定》解读网络交易平台如何认定欺诈主体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 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 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 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 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 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 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右图)案例1:产地错误
商品名称:康师傅蛋酥卷葱香 包装产地:杭州市 价签产地:天津市
(左图)案例2:规格错误: 商品名称:洗化部柏洁湿巾 包装规格: 20片 价签规格: 1*84
七、《规定》解读哪些情况下,不属于价格欺诈?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 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 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解读:此款明确高标低结、因经营商品品种及数量较多的超市业态 个别商品出现低标高结,但能够及时处理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范围 ;(案例附后)
解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业务事业部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二、《规定》第七条有关“虚假原价”变化之处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 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 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连续做促销活动时“原价”的定义。如两档活动较近,则上 档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就是下档促销活动时的原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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