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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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4年度“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议暨二季度动员会议”精神,经矿研究,制定了《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日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生命煤矿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矿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职能部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辅助工区管理人员及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矿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或单位,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逐级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轻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完成矿下达的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

(八)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九)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谎报的;

(十)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一)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管理规定的;

(十二)矿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一)对未完成月度、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

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四)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约谈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副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约谈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办公室设置在安全质量监察科,安全质量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矿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七条约谈范围

(一)矿长约谈范围:

副矿长、生产部室负责人、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

(二)副矿长约谈范围:

分管生产部室单位负责人及副职、分管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及副职,以及与分管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生产辅助区队的相关人员;

(三)生产职能部室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负责人、副职及区队班组长、验收员等

(四)生产辅助单位约谈范围:

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五)生产职能副职约谈范围

分管范围内单位负责人、副职、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六)生产辅助区队副职约谈范围:

区队内班组长、验收员、职工

(七)班组长约谈范围:

班组内所有职工

第八条约谈程序

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个人约谈和集体约谈形式进行,由约谈人员发起并组织,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约谈人员提前发出通知至约谈单位及约谈人,并通知活动办公室。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人员根据约谈内容,对下一步安全工作提出具体

指导意见。

(四)每次约谈内容由被约谈人形成约谈记录,经约谈人签字,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活动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约谈的处理

约谈人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一年内因工作失误被分管及以上领导约谈三次及以上人员,矿将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

第十条约谈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矿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对象没有特殊情况不接受约谈的,由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约谈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活动办公室每季度进行考核,否则,给于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活动办公室。

附件: 运河煤矿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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