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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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福利政策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政策简介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计划经济时期住房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在意识形态上, 社会主义国家住房分配崇尚平均主义原则, 即政府按需分配住房, 保证每个城市居民都有平等的住房,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 住房不平等虽没有转型时期及市场化国家那么大, 但仍较大程度存在, 其表现可从单位间的住房建设资金分配和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来分析。

第一、在计划经济时代, 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 房管局) 统一管理, 而住房分配则采取实物分配的形式, 由房管局和工作单位按照职工工龄、职位高低等标准来分配给职工。由于分配标准中较少考虑家庭结构和规模, 因此并不能真正反映家庭住房实际需求。

第二、单位间住房建设资金分布不均。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一般有两种来源, 政府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 其中政府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单位类型来看, 资金分配有明显差异, 国家基本上将83%的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人均住房投资额是集体企业 5 倍多, 也就是说集体企业职工受到政府的支持远比国有企业少。同时企业重要性、规模等也是住房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标准, 规模大、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获得住房建设资金量就大。政府官员控制住房建设资金的分配, 企业领导为了获取更多建设资金, 充分使用各类关系, 同类型的企业也会因为领导才能不同, 在获取住房建设资金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住房建设资金多的单位, 职工住房条件相应较好, 造成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明显的差异。

第三、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等级分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标准较多的是采取记分制, 也就是由单位分房委对所需住房的职工按标准进行评分, 以分数多少来分配住房, 而职工工龄和职位高低是打分的重要标准。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1983 年发布的《关于干部住房标准与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县级以下干部分房标准为每户40—65m2; 县级或相当于这级的干部( 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工程师等) 每户60—75m2; 地市、省直厅、局级干部、正副教授和正副研究员等为70—95m2。严格的住房等级分配观念, 造成单位内部居住分异。

第四、计划经济时期, 公房几乎是唯一的住房来源。公房分为房管局房和单位房两种类型, 大部分为单位房。单位房的建设和分配由工作单位管理, 建设土地由政府统一安排。为了节约上下班时间, 政府分配土地时, 大部分采取邻近原则,将住宅用地直接安排在单位大院内或周边位置, 单位成为“工作与生活统一体”。不同职位、收入阶层的同单位职工居住在一起, 形成了单位内异质性和单位间相对同质性的稳定的分子型居住空间结构。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体制是城市居民迁居率减少, 单位职工因为职位提升、工龄增长的原因,在单位大院内有一定的迁居行为, 而单位间迁居一般很少发生,这就限制了个行业劳动力之间的转移,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

二市场经济下的住房改革

新的住房体制的建立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措施:(1)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3)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现状

❖2000年我国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有8000万户, 也就是说至少有2 亿人处于缺房状态

❖2003年底, 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23.67 平方米。但是目前城市家庭中12%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还在8平方米以下, 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8~16平方米, 城市家庭中还有15%的家庭没有独立的厨房, 近30%的家庭没有卫生间或者没有独立的卫生间。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告别了住房短缺时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由1995年的16.2平方米提高到2001年的21平方米, 2002年的22.6平方米, 2005年的26.11平方米。遗憾的是, 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仍然较低。

存在的问题

❖ 1.我国住房福利政策实施的不广泛性

❖1999年, 建设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提出由政府实施社会障职能, 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利。此后, 京、津、沪包括贵阳等地相继以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 为“双困户”提供住房福利制度。廉租住房制度虽已实施多年, 却因多原因基本没有建立起来。目前全国35个大中型城镇中, 只有12个城镇推出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 部分城镇发放了租金补贴或兴建了廉租住房,还有许多城镇没有启动。在解决廉租住房比例较高的北京,也只有7%的“双困户”获得了配租资格; 西部地区的成都、乐山、自贡、重庆、贵阳5个城镇以实物配租的形式, 几年来总共解决户数不到1千, 仅为双困户的1% , 全国10多个城镇加起来,已解决廉租住房的住户也就几千, 相对于156万无房户和35万住房困难户, 无疑是杯水车薪, 离预期目标相距甚远。

❖ 2. 目标对象的模糊性和宽泛性

❖我国将中低收入家庭都纳入住房福利的范围, 而中低收入本身是一个模糊的动态的概念从理论上讲, 80%以上的家庭都是中低收入家庭, 大量的高收入且住房条件优越的家庭也在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享受住房福利带来的好处。那些没有能力从住房公积金取得贷款的储户, 许多是中低收入群体。相反,那些能尽可能地将公积金低息贷款用足的人, 往往是社会中的中高收入者, 这样就形成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由于福利目标对象的模糊性和宽泛性, 使得政府投入的大量资源被非福利对象所享受,而住房真正困难的对象却因无力购房而无法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

❖ 3.福利政策与福利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适用房政策本来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设定的, 而大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却因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过大, 房价过高而望楼兴叹;而部分高收入者却通过权力寻租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二次置业的首选。住房公积金本来也是为中低收入家庭增加购房的资金积累和提供购房贷款支持而设立的, 目的是有房者支持无房者, 富裕者支持贫困者, 但其实际运行的结果是大量低收入住房家庭因收入较低,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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