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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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

发表时间:2018-10-16T16:06:39.35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作者:洪明

[导读]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经过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凭祥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广西凭祥 532600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经过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不明确,具有模糊性,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确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就比较虚化。明确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职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农民根本的权益。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职能;权益

农民土地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开始,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关键阶段,一直都是我国社会建设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土地问题,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因为农村土地问题不只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建设,而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很大的关联性。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本文主要是从完善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入手,深入分析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仅供参考。

1.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和权能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过许多次的改革和创新,大体来说,土地权利制度发生过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变革发生在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之后形成的,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和利用;第二次是农业合作社运动和农业合作运动,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利用;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利用。这三次的大变革之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其实是中国社会结构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并且也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目前社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2.1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定义

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个人所有权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比较重视所有权的社会性。土地所有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到个人所有权兼顾社会利益的进化。集体土地的概念是指农村成员集体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财产利益归所有成员共有,而且利益分配人人平等,各个土地所有权主体都是平等且独立的,但是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应该是集体的。集体所有权的特点是指,集体所有权和其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在根本上是没有区别的,每个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对应的就是集体中每一个民事独立主体,民事所有权在法律层面来说是受到保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属性是司法属性,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内容中具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为了确保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行使过程中可以独立有效参与。关于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司法自治程序,是为了保障集体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决定和意志,独立的行使其权利,并且能合法享受集体土地带来的利益,并确保自身利益受到合法保障。集体有义务也有权利行使成员利益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和保有土地的权能。

2.2集体所有权给成员带来的利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集体来说是自身的私有权力,但在本质方面却又和一般意义上的私有权力不同,一般意义上的私有权力是指个人的利益和权力,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质却是指集体公有利益的私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宏观上是为集体所有,微观上是属于集体内部所有成员一起拥有,代表着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虽然集体离不开内部每一个个体,但是集体内部的成员,在参与和行使集体赋予个人的权利过程中,需要做到人人平等,不能把任何一个个体独立孤立出来,但是有相应的规定,个体如果想要继续享受集体土地所带来的利益,就必须保证自身在集体内部,离开了集体就不会再继续享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所以集体利益其实代表着所有成员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集体利益是全部,个体利益是部分。但不是所有的集体公有利益分配方式都是相同的,在某些集体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相等的,也就是集体内部成员之间人人都享有土地利益,但是集体利益不会分割到个体身上,所以是一种公有利益。对此就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一一回答。例如:个体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组成集体并享有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所有权个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都有哪些条件的限制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实我国民法都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对一般所有权遇到的问题有效外,还能解决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所有特殊问题。民法作出严明规定,主要是为了合法的维护集体的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民法的规定并没有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概念,也不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属性的权利在本质上存在不平等地位,相反国家民法规定是为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权利是具有平等地位而颁布实施的,这样集体主体和集体内部主体才会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相互平等,在个体参与主体项目中不断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使集体利益得到更好的发展。

2.3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法管理属性

公法和私法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划分界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协调社会关系,集体所有权宏观划分应该属于公法,代表的使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不仅代表着集体现有个体的个人利益,还代表着集体未来成员个体的利益,同时也关系着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利益分享相互平等,所以当集体成员之间行使个人权利时与其它私法不同,会有更大程度的公法干预。由于集体所有权对应的客体是土地,土地又是我国的稀缺自然资源,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农村耕地和其它土地,保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所以国家必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督。我国宪法就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它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国家有公共利益方面的需求时,可以按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征收和征用,并做出相应的补偿。除此之外,国家坚决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非法手段胡乱开垦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随便转让,所有国家单位、组织、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

3.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决定

3.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属性和权能定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通过土地不断的交易而产生,而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活动产生,实质上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通过共产党实行的土地革命产生的,并出现了土地私有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其实是由社区或者乡村所有个体共同拥有的所有权组成,通过集体利益共同享有或者实现个体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共产党政权进行了巩固。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权利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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