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补贴调查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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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补贴调查问题研究(一)

提要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也增加迅速。本文主要对反补贴调查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反补贴调查;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策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0年10月21日,美国国内企业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复合地板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天已经立案,并已经向中方发出通知。据申请人提供的美方统计数据,2008年和2009年我国涉案产品出口总额分别约为1.48亿美元和1.20亿美元。原告起诉材料,针对中国制造复合地板的反补贴起诉的六条理由分别是人民币汇率低估、生产型企业税减免、生产型企业地方税减免、特定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减免、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以及电价补贴。

美国地板企业协会在“双反”调查的申请书中称,中国出口美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地板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且倾销幅度高达242.2%,严重损害了美国地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利益,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该协会根据所获信息准备了一份将近200家中国企业的指控名单,但不管是否被列入原告指控名单,只要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美国出口了复合地板的企业都属于反倾销被调查企业,凡是在2009

年1月至2009年12月出口复合地板产品并进入美国海关的企业都是反补贴调查对象。

据中国海关数据,2009年涉案的木质地板产品金额达1.2亿美元。如经美国方面裁判程序败诉,中国地板企业要么放弃美国市场,要么将被迫缴纳最高242.2%的惩罚性税收。

在中国对外贸易有了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在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后,又骤然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相对于对反倾销问题的可谓汗牛充栋的研究,反补贴在最近几年才被引起重视。因此本文主要对反补贴调查加以研究。

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定》),补贴指一成员方政府、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种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产生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SCM协议还重点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

的形式必须是财政资助或各种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必须有利益存在,即企业由于补贴而获得了利益好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不可申诉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是指向特定的企业或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如有专向性,就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条件。

三、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反补贴调查的合规性。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的市场都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状况,我国因产品质优价廉而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这样,必然会对其他国家国内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一方面宣扬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给各国经济带来的好处,宣扬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与弊端;而在实践中,他们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利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而反补贴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

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其他国家对本国实施贸易报复,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实施反补贴措施,这一合规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

(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更多国家所承认。相对于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到2004年为止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数量并不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到2016年中国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被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发达国家看来,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出口中的补贴难以计算和划分清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事实上在执行中并没有特别的意义,所以发达国家大多只运用反倾销来应对中国的低价出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中国产品会遭遇不断增加的反补贴调查措施。如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国际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一改美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其导向性和示范效应极大,标志着中国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峻挑战,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威胁。

(三)一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与WTO规定冲突。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和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不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清理仍有遗漏,不仅仍存在争议性

较大的可诉性补贴,还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直接出口补贴。如在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地方政府往往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退税等方式私自让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给企业。此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都是具有非常强的专向性,对高新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或是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外资企业获得了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而且,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做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都是被WTO规则列为禁止性的。

(四)与发达国家贸易顺差所造成的压力。据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25,616.3亿美元,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9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6亿美元。200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22,072.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2,016.6亿美元,进口总额10,055.6亿美元,贸易顺差1,961.1亿美元。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一些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改善贸易环境,就可能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同时,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大多拥有发起反补贴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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