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中严重侵害认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反补贴中补贴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反补贴中补贴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姚文宽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1(000)029
【摘要】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反补贴措施三个条件之一,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界定并不明确,存在着主要原因和原因之一的争议,故此认为可以借鉴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对因果关系进行界定.
【总页数】3页(P176-178)
【作者】姚文宽
【作者单位】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陵53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
【相关文献】
1.美国反补贴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欧福永;杨陶
2.近因原则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 [J], 柴丽杰
3.上游补贴规则在我国反补贴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基于对美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的考察 [J], 李仲平
4.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之历史变迁研究——以与侵权法"因果关系原则"的比较为视角 [J], 徐峰
5.论欧盟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案为例 [J], 欧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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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问题解析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问题解析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各国的经济利益以及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与解析。
首先,什么是倾销和补贴?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或成本价格销售其产品,以获取市场份额,实现市场扩张的一种行为。
倾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但也可能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补贴是指国家或地区对本国企业提供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援助,包括资金补贴、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
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但也常常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遭受不公平竞争。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背景与发展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各国的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核心文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协定》和《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定》。
这两份协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有效且公正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协定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包括对倾销和补贴的定义和测算方法,以及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对违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程序复杂和繁琐,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完成。
这使得被调查的企业和国家很难及时获取有关调查的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反应。
其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通常是倾销和补贴的受害者,而不是实施者。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造成其利益受损。
此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际市场上的激烈竞争。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举证责任分析——以美国对华“双反”案件重复计算问题为例
21 0 1年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ofPo iia inc n w o r lo ns n tt t ltc lSce e a d La
G e e alN o 1 n r .1 4
基金 项 目 : 文 系 江苏 省 高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项 目《 国对 中 国产 品 并 用 “ 倾 销 、 补 贴 ” 施 问 题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本 美 反 反 措 ( 号 : 0 0 J 8 0 1 )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2 1 SB 20 4 的
反 倾销 、 反补贴 调查 是进 口国 外贸行 政主 体所 作 的具 有直 接法 律效 果 的单 方行 政行 为 。反倾 销 、 补贴 反 行 政程 序 中的举证 责任 分配对 申请 方和被 申请 方 的利 益影 响 重大 。在 美 国对华 产 品发 起 的数 十 起反 倾 销 、
反补贴 合并调 查 ( 以下简 称“ 双反 ” 合并调 查 ) 案件 中 , 因为美 国商务 部将举 证 责任加 诸 中方 , 国产品遭 受 了 中 反倾销税 、 反补 贴税 的重 复计算 , 获税率 畸 高 。比如在未 加 工橡胶 磁案 中 , 所 中国所 有 的涉 案 企业 面 临 1 9 0.
含 了 反 补 贴 税 所 要 抵 消 的 国 内补 贴 。
中 国政府 和企业 在绝 大多数 “ 双反 ” 件 中 , 提 出 了重 复 计 算 的 问题 , 请 求 美 国商务 部 进 行 价格 调 案 都 并
整, 但均被 美 国商务 部驳 回 , 国商务 部 的一个 主要理 由是 中方 无法证 明中国产 品之 上存 在着反 倾销 税和 反 美 补贴 税 的重复计 算 。 在首 例“ 反 ” 版纸 案 中 , 国商务部 否认 重复计 算存 在 的立场 就 已明确 。在该 案 中 , 双 铜 美 中国商务 部公 平 贸易局 指出 , 国反倾 销 税法为 了防止重 复计算 , 求美 国商务 部在被 调查 产 品的美 国价 格上加 上 已征 收的 美 要 反 补贴税 以抵 消 出 口补贴 , 是假 定 出 口补贴 降低 了出 口价格 、 同等地提 高 了倾销 幅度 。在 非市场 经济 国家 产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反补贴调查指的是针对国内外市场中涉嫌违反贸易规则、进行补贴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制裁。
这种调查和制裁对于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贸易顺差: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我国的出口受到限制和制裁,进而降低我国的贸易顺差。
这将对我国外汇储备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冲击。
2. 影响企业竞争力:反补贴调查会对补贴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限制企业的资金和资源调配能力,降低其竞争力。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造成的影响更为显著,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和就业机会减少。
3. 加大内需压力:针对反补贴调查,我国政府可能采取扩大内需的刺激措施,增加投资和消费,以弥补外贸带来的减少。
这将增加财政支出,可能导致财政压力加大和经济运行不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自主研发和核心技术的掌握,降低对进口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受到反补贴调查的风险。
2.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深化自贸区建设,签订更多有利于双方的自贸协定,推动形成更为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
3. 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减少企业的负担和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4. 多元化出口市场:扩大对外贸易的市场范围,降低对特定市场的依赖,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以减少来自于单一市场的风险。
5. 提高国内市场需求:加大对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升级,以减少对出口的依赖,稳定内需。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都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应对这种影响,我国需要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改善营商环境,多元化出口市场,提高国内市场需求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我国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挑战,保持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越发紧密。
在贸易往来中,补贴政策是各国常用的手段之一,用以保护本国产业并提高竞争力。
补贴政策也常常引发贸易争端,尤其是反补贴调查。
本文将就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反补贴调查是一种旨在排除外国补贴对国内产业的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各国均有权对外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也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我国产品面临更多贸易壁垒。
一旦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更高的关税,甚至可能被禁止进入对方市场。
这将直接损害我国出口产业的利益,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反补贴调查也可能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影响。
面对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可能不得不调整生产方式或者转向其他出口市场,以规避贸易壁垒。
这种调整可能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反补贴调查还可能引发贸易摩擦,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旦我国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可能会激发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甚至升级为贸易战。
这将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对经济发展造成可预见的破坏。
二、对策研究如何应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保护我国产业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是当前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降低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反补贴调查规则的研究和了解,提高我国企业对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意识。
在出口产品到达外国市场之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外国的反补贴调查规则,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推动建立公平贸易环境。
在反补贴调查发生时,我国可以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公平对待我国产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
论欧盟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案为例
( 二) 其他 因素的影响
1 . 欧 盟 市 场 消 费 的发展 和 经 济危 机 。欧 盟铜 版 纸 消 费
二、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 0 1 0 年4 月 ,应 欧 盟 纸 张 生 产 商 协 会 的 申请 ,欧 盟 委 员会 对原 产 于 中 国的铜 版 纸进 行反 补 贴调 查 。2 0 1 1 年5 月,
、
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
( 5)条 和第 8( 6)条对 补 贴与 损 害之 间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做 的补贴 进 口施加 的持 续 性 的压 力并 没有 允 许 欧盟 产业 调 整 了规 定 : “ 5 . 第2 款提 及 的所 有 相关 证 据必 须 能 证 明受 补贴 销售 价 格 以适应 上 升 的原 材料 成 本 ,尤其 是 在 2 0 0 8 年 纸浆
在2 0 0 7 年 首 先 增 长 ,而 随后 在 2 0 0 8 年 和调 查 期 间下 降 。在 考虑 期 间 ,欧盟 产 业损 失 了市 场份 额 。一 家 中 国的合 作 生 产商 和 中国政 府 声 称 欧盟 产 业 的销 售 量 、市 场 份额 和生 产
进 口产 品正 在造 成 损 害 ,具 体来 说 ,这 需要 证 明第 2 款 中列 价格 达到 了顶 峰 的时 候 。这 导 致 了 欧盟 产 业市 场 份 额 的减
举 的数 量 和/ 或 价格 水 平 对 共 同体 产业 造 成 了第 4 款 列举 的 少 和利润 率 的损失 。 影 响 ,该 影 响程 度 大 得 足 以将 之称 为 实 质 性 的影 响 。6 . 还 就 价格 而 言 ,中 国进 口削 低 了 代表 性 欧盟 生 产 商 的价 应 审查 除 补 贴进 口产 品 以外 的 ,同 时正 在 损 害共 同体 产业 格达 7 . 6 %,这 在 高价 格 透 明度 的市场 上 被认 为影 响重 大 。 0 0 7 年 该 价格 有 着 例 外 的上 涨 的任何 已知 因 素 ,以确保 根 据第 5 款这 些其 他 因素 造成 的损 除 了在 中 国 出 口没有 增 长 的2 外 ,欧盟 代 表性 生产 商 的价格 在 考 虑 期 间是 稳定 的 。2 0 0 9 害 不 得 归 因于 补贴 进 口产 品 。这 方 面 的可 能 的有 关 因素 特 别 包 括 :未 接受 补 贴 的 所涉 产 品的 进 口数 量 和价 格 ,需求 年 欧盟 生 产 商是 以损 失 长远 的 市场 份 额 和 源 于那 些稳 定 价 的 减少 或 消 费模 式 的变 化 ,外 国和共 同体 生产 者 的限 制 性 格 的合 作 的利 润率 以及 下 降 的原 材料 成 本 为代 价 来保 持 他 贸 易做 法 及 它们 之间 的竞 争 、技术 发 展 以及共 同体 产 业 的 们 的价格 稳定 。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纠纷的加剧,我国的出口行业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反补贴调查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我国的出口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梳理相关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1. 出口产品受到限制。
反补贴调查一旦确定我国出口产品存在补贴的情况,将会对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税,从而提高了产品的售价,降低了国外市场的竞争力,甚至导致产品受到禁止出口的限制。
这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2. 出口竞争力下降。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成本上升,从而减少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领域,如钢铁、化工、机械设备等行业,一旦受到反补贴调查,就可能导致出口产品无法进入国外市场,甚至被替代。
这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出口产业的利润和发展前景。
3. 贸易关系恶化。
反补贴调查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出口产业,也可能导致贸易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恶化。
一旦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相应国家就可能采取报复性举措,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导致双方贸易持续紧张,损害双边经济合作的基础。
二、应对策略研究1. 加强产业自身调整。
为了应对反补贴调查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国的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调整。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努力,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降低被调查的可能性。
2. 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
在出口产业中,积极倡导企业自律和规范的经营行为也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减少被调查的风险。
3. 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信息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出口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协助企业应对调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国反补贴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The Determination of Causality in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作者: 欧福永 杨陶
作者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版物刊名: 时代法学
页码: 107-111页
主题词: 美国反补贴法 因果关系 损害 SCM协议
摘要:在反补贴调查中,"因果关系"的审查和确定是决定反补贴措施是否公平合理的关键所在,各国对此做法不同、争论很大.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各国对其保留有相当程度的解释空间.美国反补贴法在因果关系上的用语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同,同时还存在两个重要的争议:因果关系是应存在于"进口"与"损害"之间,还是存在于"补贴"与"损害"之间;应同时决定还是别决定损害与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方法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整体分析法".。
反补贴调查中严重侵害认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反补贴调查中严重侵害认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摘要】对SCM协定第6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进行认定,必须分析补贴与SCM 协定第63条所列明的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第63条条文中的用词是“补贴的影响…”,但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归因分析和非归因分析,同时分析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的影响和非补贴因素的影响,再判断判断非补贴因素的影响是否割断了补贴与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SCM协定;严重侵害;因果关系;不利影响;可诉性补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规定,可诉性补贴造成了不利影响是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条件。
严重侵害是不利影响的一种,SCM协定第63条是认定严重侵害的核心规则,它规定严重侵害的四种情形,对于这四种情形的认定,都必须分析补贴与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SCM协定没有为此提供明确的分析思路和确定标准,而且相关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协定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1]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下文将结合WTO相关案例,对因果关系的含义及实践中因果关系分析的两种主要方法等问题进行分析:1含义SCM协定第63条(a)到(d)项都规定了“补贴的影响是…”(the effect of the subsidy is…)。
在韩国影响商用船舶案中,专家组认为,影响(effect)的含义是:“被引起、产生的东西;结果、后果”。
[2]可见,严重侵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不利影响是补贴的后果或者是不利影响是被补贴引起的。
但这样理解是否意味着实践中严重侵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分析只要确认补贴产生了不利影响即可,答案是否定的。
在韩国影响商用船舶案中,申诉方欧盟主张被申诉方韩国实施的可诉性补贴造成了SCM协定第63条(c)项规定的“补贴的影响在于在同一市场中造成大幅价格抑制、价格压低或销售损失”这种严重侵害,并认为,严重侵害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只要证明补贴是价格大幅抑制、压低或销售损失的一个原因(acause),即可满足第63(c)的要求。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反补贴调查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手段,旨在防止国家通过补贴措施对其他国家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十分重要。
本文将分析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一、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1. 带来贸易摩擦反补贴调查往往会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国际贸易紧张局势。
一旦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贸易争端,进而引发贸易战,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
这将对我国出口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2. 加大出口成本一旦我国产品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为存在补贴,将面临相应的反补贴税的征收。
这将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加大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影响企业形象反补贴调查的启动往往会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对我国企业形象造成影响。
一旦产品被认定存在补贴,将会影响消费者对我国产品的信任,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
二、对策研究1. 合理制定补贴政策我国可以通过合理的财政和金融政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对出口产品的补贴,避免触发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
可以对被认定存在补贴的产品进行调整,减少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2. 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这样可以降低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减少贸易摩擦。
3.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我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和多边贸易体制,建立起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贸易关系,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入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为我国产品的出口提供更好的环境。
4. 提高反补贴调查的应对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企业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了解,及时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结语反补贴调查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应对。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如何认定损害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如何认定损害作者:黄文旭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12期加拿大是第一个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也是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第二多的国家。
加拿大与反补贴有关的实体规则主要规定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与《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当中。
《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即当存在补贴的产品输往加拿大时,如果该补贴已造成损害或阻碍,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将造成损害或阻碍时,应对该产品征收相当于补贴数额的反补贴税。
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征收反补贴税的三个条件: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当中,损害的认定最为复杂。
损害认定规则的重要性在加拿大反补贴法中,补贴的认定由边境服务署负责,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由国际贸易法庭负责。
如果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存在补贴的裁定,但国际贸易法庭作出不存在损害的裁定,则不对该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因此,认真研究加拿大反补贴法中关于损害认定的规则,对于我们提高应诉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成功率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及反补贴实践,一项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其中的损害调查,基本的逻辑顺序首先应当是准确确定哪些产品构成受补贴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哪些生产者构成国内产业,这也是整个反补贴调查的第一个基本环节。
因为,这不仅与申诉人的资格确定有关,而且直接关系到反补贴调查的范围以及损害认定等最为基本问题。
如果在“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界定问题上采取较为宽松的尺度,将可能把更多的产品、更广泛的国内生产者纳入到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规范的范围,从而对损害的认定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确定了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之后,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损害存在的标准。
因此,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和确定损害存在的标准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就能全面了解加拿大反补贴法中的损害认定规则。
同类产品的定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注解46中规定,同类产品是指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如何认定损害
此,认真研究加拿大反补贴 法中关于损 即与考虑 中的产 品在各方面都 相同的产
害认定 的规则,对于我们提高 应诉加拿 品,或如果 无此 种产 品,则为尽管并非
大反补贴调 查的成功率是非常 虑中的产
根据 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 定 的 品极为相似特 点的另一种产品。加拿大
成 国内产业,这也是整个反补 贴调查的 品功能相似 的加 拿大的产 品可视为同类 第一个基本环节 。因为,这 不仅与申诉 产 品。具体来说 ,功能相似性 是从 市场 人 的资格确定有关, 而且直接 关系到反 角度来考虑检验 的,包括 两者产品之间
补贴调查的范 围以及损害认定 等最 为基 是否相 互直接竞 争,购买者是 否相同, 本 问题。如果在 “ 同类产 品”和 “ 国内 最终 用途是 否一样 ,能否相互替代 ,能 产业” 的界定 问题上采取较为 宽松 的尺 否满足相同消费者的需要等等 。 度,将可能把更 多的产 品、更 广泛的国 在2 0 年8 1 日边 境服 务署对 中 07 月 3
要用途上 的差别,所 以同类产 品是无缝 三 方。如果一 人在法律 上或操作上处 于
钢制套管这~ 类产 品,而不做细分 。
限 制或 管理 另一 人的位置, 则上述第一
人视为控 制了另一人。
国内产业的界定
此 外, 特 别进 口措施 法 还规定
国 内产 业 范 围 的界 定 对 损 害 的确 了 基于地区1 生市场的国内产业,即加拿大 定具有重要 影响, 因为 这将直接决 定着 的领土可以由于产 品的生产,被划分成两 损害是否 存在以及损害 的严重程度 。显 个或更多个地区性市场,在任一地区市场 中明确指 出: “ 主要部分 ”并不意味着
的 国家,也是对我 国发起反补贴调 损害和 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 当中,
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分析
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分析作者:李大伟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23期一、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遭受“双反”调查的趋势分析(一)我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要受害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仍然持续上升。
2009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77起,为历史最高水平;遭受反补贴调查13起,占全球总反补贴调查的46.4%。
2010年全球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虽有所下降,但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仍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多集中于钢铁化工类产品统计结果显示,2008—2009年,涉及钢铁、有色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分别占美国和欧盟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45.45%和37.5%,其中钢铁类产品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三)美国等发达国家常常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多地倾向于对我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在输油管、无缝钢管等案件中均体现出这一特点。
2010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全部采取同时发起“双反”调查的方式。
我国企业应付“双反”调查的难度要明显高于单一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不应诉,放弃海外市场。
二、我国频繁遭遇“双反”调查的深层次原因(一)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加强同中国经贸关系的同时,也在加紧推行遏制中国的战略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未来仍有较强发展潜力的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其主导的现行全球经济政治格局,开始加紧推行遏制中国的战略,频频在经济、政治、军事等问题上向我国施压,这必然会影响到发达国家的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决策,使其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产生消极、甚至敌视的心理,从而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提供了预热的氛围。
(二)随着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明显升级,机械电子类产品已经占据重要地位,钢铁制品、化学原料等重化工产品出口规模也大幅度增长。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研究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研究蒋玉龙李伟廖天虎内容提要:《国家赔偿法》在实施16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贯彻了一些新的理念,如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违法本位转向结果本位的转换,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方向。
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比以前有了巨大的理念进步,然而该法仍然存在着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在国家赔偿中,最为困难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存在怎样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
在我国,目前学界对国家赔偿的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由于这三种学说在解决国家赔偿的适用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国家赔偿的因果关系中,引入我国著名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观点,一个因果关系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半个因果关系是指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
至于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应当根据概率高低来确定,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将一个半因果关系学说引入国家赔偿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将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注重一般,又注重特殊,在认识客观侵权行为的规律上达到了哲学上的统一,有助于国家赔偿的认定,有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全文共5414字。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历程和适用现状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在当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部分的不适应性,造成了该赔偿的却得不到赔偿,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堆积,不利于社会纠纷的及时化解。
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中损害确定的条约解释——兼析DS414案例
信 的基 本原 则和 基 本公 正 的规定 ,审查 以公 正 的方
式 进行 ,即在 审查 中不会 偏袒 任何 利 害 关系 人或 ~
请。2 0 1 3年 5月 3日,WT 0发 布 中国对美 国取 向电
内该 同类 产 品生产 商造 成 的后 续 影响。 肯定 性证 据 与证 据 的质量 相关 ,因为调 查机 关可 能依 赖 它作 出 决定 ,因此需 要 它是 肯定 的、客 观 的 、可核 查 的和
可 信 的。客 观 审查要 求 调查 机构 的 审查 符合 关于 诚
反 补贴 措施 的滥 用。 3月 2 5日,专 家 组 成 立 。2 0 1 2年 6月 1 5日 ,WT O
公布 专 家组 报告 。专 家 组支 持 了美 国关 于 中 国发起
反补贴调查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被调查产 品价格
影 响分析 未 客观 检 查证 据 、未 要求 调 查 申请者 提供
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的 D S U 第2 1 . 3( C ) 条仲裁裁决 ,裁定 中国履行该案争端解决机构建议
和 裁决 的 期 限为 白上诉 机构 和 专家 组报 告通 过之 日 起8 个 月零 1 5天 ,即截 至 2 0 1 3年 7 月3 1日。至 此 ,
D S 4 1 4案 落下帷幕 。
海外投资与 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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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索 l
R e s e a r c h a n d E x p l o r e I
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中损害确定的 条约解释①
兼析 D S 4 1 4案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彭雅慧
足够的非保密信息摘要等主张 ,裁定中国贸易救济
论析我国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析我国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键词:反补贴;司法审查;WTO;事实审;法律审论文摘要: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WTO反补贴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是反补贴措施法治化的标志,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创新之处。
WTO协定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司法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为《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在2004年3月被修订)第一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进程。
一、司法审查是反补贴措施法治化的标志1.反补贴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加入WTO之后,反补贴措施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反映了我国对WTO规则认识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主要运用关税等手段限制进口,以实现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冲击的目的。
WTO成立后,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并且受到了很大的拘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从而使运用关税等手段达到限制进口的效果不断缩小。
相应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逐渐演变成国家为管理对外贸易秩序频繁使用的政策工具。
有统计数据显示,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到1994年年底,关贸总协定所受理的244个国际纠纷中,有46个与补贴或反补贴措施有关,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8.85%。
自1995年WTO成立至2o01年3月23日,共提出反补贴案件38件,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6.67%,是WTO受理的纠纷中比例最高的类型。
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分析——多元化因果关系理论规则
与 深度 理 论 界 关 于 国 家赔 偿 责 任 中 因 果 关 系如 何认 定 的研 究 大 多过 于 泛化 , 更 不 用说 具体 规 则的 构 建 。 由 于 因果 关 系的认 定 没有一个权成、 科 学、 合 理 的 理 论 和规 则 , 很 多 时候 完全 由 法 官 个人 决 定 , 而 法 官在 对 因果 关 系认 定 时采 取 保 守 的 态 度 , 往 往做
l i a b i l i t y c a u s a l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a r e t o o g e n e r a l i z e d , l e t a l o n e t o b u i l d s p e c i i f c r u l e s f o r j u d i e i a l p r a c t i c e .A s t h e r e i s n o a u t h o r i t a t i v e , s c i e n t i i f c ,r a t i o n a l c a u s a l i t y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t h e o r i e s a n d ul r e s ,j u d g e s o t f e n c o m p l e t e l y d e t e mi r n e c a s e s b y p e  ̄o n a l p r e f e r e n c e j u d g e m e n t s . J u d g e s w h o t a k e a c o n s e r v a t i v e a t t i t u d e o t f e n ma k e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o f n o o r j u s t p a r t c a u s a l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i n c a s e s w h i c h i s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2.12.13【实施日期】2003.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6号)《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反补贴条例提出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及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
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五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六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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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中严重侵害认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摘要】对scm协定第6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进行认定,必须分析补贴与scm协定第63条所列明的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第63条条文中的用词是“补贴的影响…”,但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归因分析和非归因分析,同时分析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的影响和非补贴因素的影响,再判断判断非补贴因素的影响是否割断了补贴与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scm协定;严重侵害;因果关系;不利影响;可诉性补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
协定)的规定,可诉性补贴造成了不利影响是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条件。
严重侵害是不利影响的一种,scm协定第63条是认定严重侵害的核心规则,它规定严重侵害的四种情形,对于这四种情形的认定,都必须分析补贴与不利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scm协定没有为此提供明确的分析思路和确定标准,而且相关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协定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1]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下文将结合wto相关案例,对因果关系的含义及实践中因果关系分析的两种主要方法等问题进行分析:1
scm协定第63条(a)到(d)项都规定了“补贴的影响是…”(the effect of the subsidy is…)。
在韩国影响商用船舶案中,专家组认为,影响(effect)的含义是:“被引起、产生的东西;
结果、后果”。
[2]可见,严重侵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不利影响是补贴的后果或者是不利影响是被补贴引起的。
但这样理解是否意味着实践中严重侵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分析只要确
认补贴产生了不利影响即可,答案是否定的。
在韩国影响商用船舶案中,申诉方欧盟主张被申诉方韩国实施的可诉性补贴造成了scm 协定第63条(c)项规定的“补贴的影响在于在同一市场中造成大幅价格抑制、价格压低或销售损失”这种严重侵害,并认为,严重侵害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只要证明补贴是价格大幅抑制、压低或销售损失的一个原因(acause),即可满足第63(c)的要求。
但被申诉方韩国则不同意欧盟的这种关于“一个原因”的观点,认为不管是否有其他因素,补贴的因素必须导致严重侵害,同时还应审查其他因素,在因果关系分析时应该对补贴额或程度进行量化,并再与价格抑制、压低的程度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作为第三方提出的观点与韩国基本类似。
最终,专家组没有接受申诉方韩国的观点,在因果关系的分析中同时分析了补贴因素和其它因素。
[3]可见,虽然scm协定第63条用的是“影响”这个词,但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不但要分析补贴的影响,同时还要分析是否有其它因素造成了第63条规定的不利影响的发生。
实践中,不管在进行严重侵害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分析时用的是哪种方法,但这两方面的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
2
确定严重侵害的因果关系的方法不是唯一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补贴种类、产品、市场及严重侵害的形式都是独特的,相互作用的方式也是独特的。
因此,因果关系的分析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要适应每一争议中的具体情形。
以下是实践中常用的两种方法:21同时进行归因分析和非归因分析法。
这种方法将因果关系分析分为两步:先进行归因分析,分析补贴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造成了不利影响;再进行非归因分析,分析是否有其它因素割裂了这种因果联系。
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中,专家组运用的就是这种分析方法。
该案中,申诉方巴西提供了证据证明涉诉补贴造成了大幅价格压低,被申诉方美国对此否认,认为巴西相似产品的价格压低是其它因素造成的。
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此问题,应先分析补贴的影响,以确定相关不利影响是否是补贴所产生的,同时,再分析造成不利影响的其它因素,以确定其它因素是否割断了补贴与不利影响的因果联系,或是使补贴与不利影响的因果联系变得不重大。
专家组基于四项原因认定在补贴和大幅价格抑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美国对世界陆地棉市场有实质性影响;其次,某些补贴措施直接与陆地棉世界价格和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之间,存在可以辨认的时间上的一致性;最后,有可靠证据表明,自1997年以来,在美国生产者总生产成本和陆地棉销售收入之间存在差距。
专家组接下来审查了有因果联系的其他因素,包括陆地棉的世界需求、美元的坚挺和1999年到2001年间中国投放政府陆地棉库存。
专家组依次审查
并最终认定,在美国提出的其他因素中,虽然有的因素的确有价格抑制影响,但没有割裂美国强制性补贴和大幅价格抑制之间的真实和实质联系。
[4]
上诉中,美国主张专家组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没有充分考虑影响因果关系的其它因素,如美国农民在决定种陆地棉还是其它农作物时所面临的经济环境。
陆地棉种植面积主要取决于预期收获是的市场价格,而非种植时的价格,美国也承认,农民决定是否种植陆地棉同时受到预期市场价格和补贴的影响。
然而,从1991-2001年,当农民做种植决定时,陆地棉预期收获市场价格比补贴带来的利益远远要大,所以补贴对种植决定的效果极少。
上诉机构认真考虑了陆地种植决定、预期市场价格、预期市场收益这几者的关系,通过分析发现,美国的贷款补贴占美国陆地棉收益的一半以上,评估影响时专家组已考虑了补贴对美国陆地棉市场收益的重要程度。
虽然预期收获市场价格比实际收益价格要高,但补贴仍可影响到种植决定,因为,他们在做出种植决定时就已非常清楚,如果实际价格最终比预期价格低,他们会被政府授予的补贴保护。
[5]这种分析方法与scm协定第15条确定的补贴与国内产业之间因果关系分析要求是一致的。
必须证明通过补贴的影响,受补贴产品造成了损害,此外,还应审查除补贴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22“若非”(but…for)分析法。
实践中,分析因果关系的另一种常用方法是“若没有…则…”,即若没有补贴,则会怎样(不利影响是否会出现),如果不利影响仍然出现,则断定涉诉补贴和不利影响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因果关系。
对此方法分析得非常全面的是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
该案中,专家组认为,对于价格抑制或价格压低的因果关系,第6条第3款(c)项条文暗含了“若不是”标准,即如果没有补贴,则价格如何。
本案中,要回答的问题是:对于价格压低,若没有补贴,船舶价格是否就不会下跌或下跌的幅度要小于实际下跌的幅度;对于价格抑制,若没有补贴,船舶价格是否将会上涨或上涨幅度要高于实际上涨的幅度。
与此同时,还要分析影响特定市场情况的各种因素,如供需、生产成本、比较效率等可作为原因的其他因素,以确定这些因素是否削弱了因果联系,或使补贴影响不再那么重大。
[6]确定了基本的分析思路后,专家组对具体产品进行了分析,须确定欧共体是否已经证明,若不是这些接受了补贴的预付款还款保证和装船前贷款交易,涉案船舶的市场价格本应大幅高于现在的实际价格。
专家组首先探寻有关接受补贴的交易与某一特定种类船舶当前市场价格
之间存在联系的证据;如果发现存在证明两者之间有关联系的证据,专家组将下来考虑更为细节的问题,诸如每一类产品的产品定义、地理市场、补贴的时间、价格走向、有关成本的证据等,以对严重侵害诉请进行完整全面的分析。
3
一项补贴措施在其已执行完毕后是否仍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美国陆地棉案中,对此问题,被申诉方美国认为,每年支付的补贴的影响只能针对作出支付的那一年,补贴不能在随后的任何一年中造成大幅价格抑制。
而上诉机构不同意这种观点,按年支付的补贴,其影响不一定也在该年份结束时消失。
如果一项政策授予了数项补贴,是否应单独分析每项补贴的影响,答案是否定的。
在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中,被申诉方韩国强调scm协定第5条和第6条“补贴”一词用的是单数,主张应单独确定每一项补贴可能造成的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程度。
专家组表示其的确单独审查了每一装船前贷款和预付款还款保证交易是否存在补贴,但认为协定第6条第1款(a)项和附件4表明,在计算某一产品的从价补贴时,不同项目下的补贴应当合并计算。
评估补贴影响时是否需对补贴授予的利益进行量化。
美国陆地棉案中,专家组认为,从已有的信息可以确定,从价补贴给予了美国陆地棉生产者大量利益,但在评估补贴的影响时,不需要对这些利益进行精确量化。
对此美国不服,上诉主张应对这些授予的补贴利益进行量化。
上诉机构承认补贴量对补贴造成的影响有重大关系,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附件5同时提到了补贴的金额和其他因素,这表明补贴的金额和其他要素都与评估是否存在价格抑制有关。
但是,上诉机构并不认为附件5要求在判断不利影响的时候
对补贴进行精确量化。
参考文献
[1]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5。
[2]wt/ds273/r,para7632。
[3]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5。
[4]朱榄叶(2003-2006)[m]2008:377。
[5]wt/ds267/r,paras1713-1719。
[6]marc benitah,the law of subsidies under the gatt/wto system[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58。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产业损害形态的认定”(09yba103)和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国际典型反补贴调查案件研究”(10k03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