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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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来源:习惯法
传统习俗
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
法律渊源
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
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商:不孝,乱政,疑众
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
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
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
从无慎罚思想
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
对滥用刑罚
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
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
③监狱的设置:“圜土”
(一)基础知识图解
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
天”、
“明德慎罚思想
周公制礼
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吕侯作刑
法律概况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
周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的性质与作用
4.“礼刑”关系相互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适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
“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
死刑和肉刑
赎刑
刑罚体系圜土之制(劳役刑)
嘉石之制(拘役刑)
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同罪异罚
所有权
民事制度债
契约:质剂、傅别
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六礼
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
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体制
“学在官府”
行政管理制度
述职督课制度
司法机关
民事与刑事的区分
“五听“
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
证据制度
“五过”之呲
监狱管理制度:圜土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的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
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
寅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
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2)商鞅在秦国的蝙蝠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
(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
制通知的行为
(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
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
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指导思想: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
重刑”
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刑法文明发展滞后
特点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中的作用
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法律形式:律、令、式、延行事、法律答问、法律文告
罪名: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论今罪、言论罪
形式法律制度原则
刑种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行政事务
行政法规分类官吏任用
官吏奖惩
中央:设延尉、与丞相、御史大夫
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
判决原则:必须引用法律条款
司法制度判决形式:公室告、非公室告
诉讼制度诉讼的审理:调查、勘验、审讯
案件的判决:读鞠(宣判)、乞鞠程序(上诉)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指导思想:由汉初黄老思想———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法律概况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直接依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
刑罚原则对老幼、妇孺予以照顾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废墨,劓、刖等肉刑
死刑
宫刑
笞刑
刑罚制度沿用更规范的刑罚体系、沿用劳役刑
形式法律制度徒边
禁锢
赎刑
危害政权罪:谋反、大逆不道
不敬、大不敬主要罪名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违反诏令罪
欺诈、污蔑罪
危害中央集权:阿党附益
违反伦常罪:不孝、禽兽行为等
选官方式:察举、征辟等
职官管理制度任用方式:拜、征、守、假、兼、领、行、迁
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上计”考课制度
职官考课奖惩制度免官处分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监察制度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州刺史
行为能力的确定:依等级身份
对土地
所有权
对其他财务
买卖契约
债租佣
民事法律制度借贷
婚姻的成立
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接触
继承权: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诸子均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