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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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3]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3]29号2003年1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