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所得税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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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披露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超过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交所得税时,差额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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