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动消防设施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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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动消防设施管理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要求执行。
一、维护管理要求
(一)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二)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三)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确保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确保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确保常开。
(四)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化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自动消防设施经年度检测合格后应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将年度检测报告存放在消防控制室。
(六)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并建立相关情况记录,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七)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应及时备份,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历史记录应及时打印归档或存盘归档。
二、故障处理要求
(一)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二)维修期间,应采取就地启动或加强人员值守等有效的应急措施,保障消防安全。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由专业工程师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三)探测器、联动控制模块、主备电切换装置、消防水泵、气体灭火装置的瓶头阀等功能性故障,必须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必须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各系统需及时解决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模块、
火灾探测器故障。
2.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瓶头阀、紧急启/停按钮故障。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现场手动控制装置、水泵、联动控制功能故障。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主机、电气火灾探测器、监测软件故障。
5.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电源、消火栓按钮启泵按钮、联动控制功能故障。
6.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电机、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故障。
7.防排烟系统:送风阀、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控制装置、电动排烟窗、联动控制功能故障。
8.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联动控制功能故障。
9.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卷帘电机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