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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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五)《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

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核销,是指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是指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情况,设置分源长,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理制度。

(三)督促、指导各二级公司、基层企业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各二级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根据所管辖的各基层企业的行业范畴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理制度。

(三)督促、指导所管辖的各基层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督促、检查所管辖的各基层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执行,确保源长制落实到位。

第十条基层企业职责

(一)基层企业是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应执行上级公司的制度和工作要求,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控机制。

(二)基层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基层企业应建立“源长制”公示制度,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四章源长职责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承担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二)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三)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四)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七)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及时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九)组织建立“源长制”工作相关台账或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二条各企业担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的责任人,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惩处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根据《11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1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等相关制度,给予处罚;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煤炭与煤化工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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