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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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组织形式。《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条指出:“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设立条件。《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适用上述条件,但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内控制度健全;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对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的投资者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四,设立程序。《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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