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件,查验土地划拨批件或有偿使用交易票、证的有效性,查证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4房屋抵帐

由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查入帐条件,查证是否存在抵押、产权纠纷等情况,查验发票、产权证、房屋备案登记、二手房交易单等手续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5抵账协议签定后,抵账单位到财务部办理相关出、入账手续、内部移交手续。逾期不办,年终审计不确认该单位收入。

3.2债务抵出业务的管理

3.2.1抵账原则

3.2.1.1(节约公司资金、盘活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在公司资金紧张或有闲置物资或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账方式。

3.2.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原则上以非生产使用资产抵出为主,凡生产经营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随意抵出。

3.2.2抵账程序

3.2.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财务部负责按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后,抵出单位方可按评估价值拟定以物抵账协议。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并出具“出资人意见书”。

3.2.2.2抵账部门在抵出物资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抵出房屋的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同时详细列示抵出物资明细及情况说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部确认,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3.2.2.3以物抵账协议签订后,由财务部负责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由资产主管部门(持抵账协议、抵账审批表、产权变更手续)到财务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2.2.4转让资产涉及产权变更手续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3水电费抵账

3.3.1包括成本费用、热费收入及工程款中涉及的生产水电费抵账事项。

3.3.2由分公司填制“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计算实际用量,外部抵账单位、分公司签章。

3.3.3分公司将“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上报公司综合经营计划部核实用量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3.4分公司持经签审的“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对方单位出具的水电费发票、明细复印件及对方开据的收据报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经财务部长审批。

3.4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抵账业务,参考抵入业务进行。

3.5以物抵账的相关规定

3.5.1在办理抵账房屋、设备、物资过程中应按程序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抵账资产、自行出租。

3.5.2以物抵账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5.3抵账业务每半年检查一次,由纪检监察室、审计部组织进行,财务部提供抵账业务明细表。

3.6以物抵账的其他事项按《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WL/2504)

《关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长国资[2005]21号)《财务管理控制程序》(QCR/C·02·6.1)

《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QCR/D·03Z·1807)

《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QCR/D·03Z·3202)

《物业管理办法》(QCR/D·03Z·3701)

5记录

“抵账资产申请单”(QCR/D·03J·2513) “抵账房屋申请单”(QCR/D·03J·2514) 文件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人:王春华2011年6月22日

审核人:薛华2011年6月22日

批准人:张凤梧2011年6月22日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账付款协议书范本

抵账付款协议书范本 篇一:抵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JD01-XX- 抵账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抵账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抵账资产 1.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合同》,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现已累计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按合同总价款计算,未付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1.2甲方同意以乙方所有资产作价人民币元(含税)抵给甲方还债。具体资产明细如附件《抵账资产》。 1.3经双方确认的冲抵款项明细如下: 2.1乙方确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问题。 2.2如因上述资产的权属争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清偿的欠款及其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抵账手续办理 3.1如资产变更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乙方应全力配合,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3.2抵账资产冲抵债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催告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拖延或阻碍手续办理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作价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2在双方过户手续完成后,如甲方发现资产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甲方仍有权按此合同条款追溯乙方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书面确认,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以附件进行更改或添加新条款,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所有责任30日后失效。 6.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废弃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8386 废弃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废弃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确保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安全环保部 1.1.1、负责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协调生产过程中液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 1.1.2、负责联系排放污水水质的监测和污水处理过程的监督; 1.1.3、负责危废处置相关事宜。 1.2、生产采购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维修中废弃

物处置的归口管理。 1.. 2.1、负责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环境影响。 1.3、各部门 1.3.1、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管理及运送至指定地点贮存; 1.3.2、负责环境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控制。 2、废水排放 2.1、机械加工、少量酸洗产生的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 2.2、废油、废溶剂、酸碱废液及其它废液严禁倒入污水管网,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有资质的厂家处理。 2.3、各部门生产工艺废水应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车辆抵账协议书

车辆抵账协议书 篇一:车辆抵账协议 抵账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车辆号牌号码为,品牌型号为,发动机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的面包车一台作价15000元人民币抵给乙方用于偿还甲方所欠款项。 二、甲方确保合法拥有协议中转让车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下欠乙方15000元的债务视为已结清。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在十日之内对车辆进行过户,甲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未过户期内发生任何风险和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责。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有关该车发生一切纠纷、罚款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载自:https://www.360docs.net/doc/ca11364783.html, 小草范文网:车辆抵账协议书)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发签字或盖

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篇二:以车抵账协议书 以车抵款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因乙方为甲方承担了建筑工程项目,为及时结算工程款,盘活资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用车辆抵付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用其所有的××××车辆一台,抵付工程款人民币××万元。 二、车辆状况: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品牌:××××;发动机型号:……。随车物品(见附件)。 三、此车于××××年×月××日交付乙方。 四、甲方配合乙方在一周内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该车交付乙方后,从××××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车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不再负责。 六、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给甲方开具与顶车款相一致的票据。 七、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 1 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者3人在48小时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2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

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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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 (12) 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 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编号:SM-ZD-22173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或包装。 6.4 采办部联系具备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并组织签订废弃物处置合同。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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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接收原则。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妥善保管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有效经营原则。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及时处置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如: (一)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

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文件代码:QCR/C·03Z·2505 页码:1/5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 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 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 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

文件代码:QCR/C·03Z·2505 页码:2/5 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 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 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 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臵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 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臵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

抵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抵账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抵账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抵账资产 1.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合同》,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现已累计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元(大写:),按合同总价款计算,未付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1.2甲方同意以乙方所有资产作价人民币元(含税)抵给甲方还债。具体资产明细如附件《抵账资产》。 1.3经双方确认的冲抵款项明细如下: 2.1乙方确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问题。 2.2如因上述资产的权属争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清偿的欠款及其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抵账手续办理 3.1如资产变更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乙方应全力配合,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方承担。 3.2抵账资产冲抵债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催告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拖延或阻碍手续办理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作价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2在双方过户手续完成后,如甲方发现资产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甲方仍有权按此合同条款追溯乙方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书面确认,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以附件进行更改或添加新条款,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所有责任30日后失效。 6.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 物: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 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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