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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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操作过程,降低我公司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利益为目标,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担保项目代偿资产的行为。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五条担保项目形成代偿的资产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只有当被担保人对抵债资产难以变现或由我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更为有利,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我公司方可以物抵债。
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外,以其它方式受偿的抵债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清分结果为预警和代偿类,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六条抵债物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转让的,事先须由被担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担保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我公司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被担保人对该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项目资产;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当一并抵偿项目资产。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对以物抵债担保项目的申报,就公司资产评估部进行审核并进行预估后,经公司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办理以物抵债应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说明;
②我公司代偿的债务额及所发生的费用;
③申请以物抵债主要理由;
④以物抵债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抵债资产基本情况说明、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抵债操作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抵债资产的初步处置变现方案;
⑤以物抵债全部费用的预算报告;
⑥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及相关资料;
⑦抵债资产的保管计划。
2、以物抵债申请表。
3、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4、我公司与抵债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5、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近两年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6、调查报告。
7、资产保全部对以物抵债的申报及资产评估部对其的审核意见,资产处置委员会的审议决议。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抵债资产管理是指抵债资产的接收、权属变更、管护等行为。抵债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中应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
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由资产评估部负责。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接收工作应在以物抵债方案获得审批后进行。
第十二条抵债资产的接收既包括实物的接收也包括抵债资产相关权证的接收。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名称、数量、位置、来源渠道加以核实,并填制“抵债资产收妥通知
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抵债方留存,一份由评估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以物抵债方案获得通过后,抵债资产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的抵债协议为根据。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办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抵债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应要求抵债方协助尽快办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台帐,由资产评估部对抵债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抵债资产应及时处置,不得拖延、贻误处置时机,更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抵债资产。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
第十六条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是指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由资产评估部负责。
第十七条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抵债资产价值最大化,
1、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2、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3、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购买者;
4、抵债资产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5、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九条公司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置变现。易变现资产和难变现资产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资产的处置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