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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剥削现象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是消灭剥削。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曾经宣告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可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要求从理论上予以解释。目前学术界关于剥削问题展开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对剥削的不同定义、判别剥削的标准、中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现象以及如何评价等问题展开。

一、对剥削定义的不同看法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其定义是:“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定义有缺陷,涵盖面太狭窄,没有把流通领域的剥削包括进去。胡培兆教授在1998年第1期《中国经济问题》上发表“剥削简论”一文,认为剥削的定义应补正为:“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他们对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样就把剥削的外延扩大到商业、金融领域了。另一些学者如王明华、孙建中在2000年第5期《求是学刊》上发表题为“论剥削范畴”的文章则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剥削的定义把剥削和生产

资料所有权相联系,没能把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法律上没有所有权而凭借对生产资料、流通资料的经营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现象和剥削行为包括进去,是属于狭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据此他们提出广义上剥削应定义为:“经济领域中一切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用暴力的或非暴力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经济的或行政的、公开的或隐蔽的侵占劳动者物质利益的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如吴光斌在2002年第1期《经济体制改革》上发表题为“论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一文则把广义剥削进一步概括为超经济剥削,认为这种超经济剥削是由于权力、体制、政策引起的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

二、关于判别剥削标准的分歧

按传统的观点人们习惯于将下面三条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1)将获得收入的主体作为判别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剥削所得的标准。例如人们习惯于将资本家、地主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2)将是否有资本带来的所得作为判别的标准,习惯于将通过资本运营或经营获得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3)将是否雇用工人作为判别是否有剥削的标准。当前学术界对剥削的判别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将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否参与收益分配作为是否存在剥削

的标准。有些学者认为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全部价值是工人创造的,资本家不劳动,他们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资本也不会劳动,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不劳而获,当然是剥削。所以,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不能参与收益分配的,假如参与了分配,所得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二是将劳动者收益权有没有受到伤害作为有没有剥削的标准。有学者认为上面这种划分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他们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是千真万确的,但资本、厂房等客体要素参加了价值的创造,对价值的创造是有贡献的,所以资本等要素应该参与价值分享。他们认为从生产力方面看,资本和人力都是生产要素,只要各要素在收益分配中公平合理、各得其所,特别是劳动收益权受到尊重时,就不存在剥削问题,相反,劳动收益权没有受到尊重时,才存在剥削问题。胡培兆在1999年第5期《经济科学》上发表题为“重实际讲实效”的文章,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是存在的,就是私有资本和土地超过合理收益分割职工的劳动收益。这个超过合理度侵权所得的价值部分,是剥削收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要看职工劳动收益权有没有受到侵害。侵害了就有剥削,侵害程度越高,剥削程度越高。”苏东斌教授在2002年第2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上发表题为“要素所有权”的文章,认为在现实经

济的运行中,资本应该获得不低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否则资本所有者便失去投资的必要和动力,资本收益是天然合理的。所以,“剥削就只能限定在资本所有者所获得的超出资本收益和经营收益以外的超经济的那部分”。三是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准。石康在1999年第8期《经济学动态》上发表题为“判别剥削标准刍议”一文中认为:“区分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人、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用了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而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得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

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不同看法

当前由于区分剥削的标准不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存在以下不同的认识。

(一)剥削存在论。段忠桥教授在2001年第6期《学术界》上发表的“论恩格斯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观点”一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公有

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在我国已基本形成,并将存在相当长的时期。只要勇于面对现实,我们就应当承认,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剥削,即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问题。韩康在2002年第2期《新视野》上发表“用实践和科学态度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劳、资之间的矛盾,也仍然会有一些企业存在剩余价值剥削的现象。假如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数量,低到不能足以补偿劳动者的劳动力耗费——体力和脑力的耗费的程度,就不能否定是属于剩余价值剥削的行为。”吴光炳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中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剥削关系不仅没有消灭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从现实角度来分析中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既表现为因生产资料私有权引起的纯经济剥削,又表现为因权利、体制和政策引发的超经济剥削。”

(二)无剥削论。与持剥削存在论学者相反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整体上是不存在剥削的。逢锦聚教授在2002年第1期《南开学报》上发表的“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和剥削阶级问题的认识”一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代表全体人民以税收的形式集中部分剩余价值,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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