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依法究责遏制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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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法究责遏制不当干预(人民时评)

王琳

《人民日报》(2015年11月10日05 版)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典型案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案、云南昭通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案、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案、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但在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仍时有耳闻。

一些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扰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我们无从统计相关数据,也无从评估它对司法公正究竟构成了多大的影响,但它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却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其实不需要知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所有司法个案中占多大比重。因为哪怕只有1%,在“100-1=0”的定式之下,它仍会固化一些民众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认知,并可能使那些本已实现了法律公正的个案也陷入被无端猜疑之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对这一积弊,司法机关没少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依然没有禁绝。这背后的根源,并非是对问题的剖析不深入,或对制度的构建不尽心,而在于对制度重纸面轻地面、重文本轻实践、重制定轻执行。

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系统对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作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看不到。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引入公众监督就可能成为“制度稻草人”。

当然,要遏制来自权力的外在干预,光有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多来自司法机关之外,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联动,很难让记录、警示、通报和究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3月,由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就从上到下实现了惩处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衔接,也极大增强了制度效力。

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又回到了制度的实施上。尤其是近年来在舆论对不当干预司法的监督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通报并究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但需要勇气与担当,还需要智慧与技巧。此次中央政法委公开集中通报了5起典型案件,“首次

通报”的开创性意义值得肯定。也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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