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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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南兰考火灾事故的法律反思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对河南南兰考火灾事故的法律反思

摘要

2013 年1 月4 日,河南兰考县发生一火灾事故,夺去了7 名孤残儿童的生命,由此“爱心妈妈”袁厉害二十多年来收养一百多名孤残儿童的事迹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中,不仅暴露出我国收养法律存在的缺陷,也更加体现了我国收养制度亟待健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中国孤儿救助现状的分析,现行中国救助法律制度的弊端,加之对比英美法俄罗斯等世界各个国家的现行收养制度,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建议措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收养制度,兰考事故,孤儿救助,完善措施

前言

当我们还没有从2012年的贵州毕节流浪儿童在垃圾箱中取暖窒息而死的悲剧中平静下来,今年元旦假期刚刚过去,河南兰考县一场大火吞噬了7个被收养的孤儿的生命。时光无法倒流,火灾现场也无法还原,对于7个弃儿来说,他们的幸与不幸,都已经结束了。而袁厉害也不是收养这些孤残弃儿的一个特例,河北的“爱心妈妈”王小芬28年收养了30余名弃婴,山西的“爱心妈妈”杨云仙收养的残障孤儿也有40多名等等

面对接二连三的孤残弃儿的不幸,人们不禁要认真追问:对于这些无辜的可爱的幼小的生命,我们该采取什么好的措施更加有效地给予最大的保护,让他们有一个安全、健康、温暖的成长环境呢?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目前有关我国孤儿收养等儿童福利政策的现状,美国、英国收养制度进行比较,为我国建立由政府主导为主、民间补充为辅的制度健全、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的孤儿收养制度提供借鉴,从而完善我国收养制度。

本文的研究进路是功能意义的比较法研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笔者认为各国建立收养制度的成功经验无疑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在学术研究方面,希望能放宽视野,在概括各国现代收养制度发展特点的同时,探索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一.中国孤儿救助的现状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而这个数字显然是动态变化的,每年都会增加新出现的孤儿,也会有一批孤儿被收养,还有孤儿成年后不在统计之列。由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有10.9万名。这部分孩子是查找不到任何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或未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弃婴,绝大多数患有疾病或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发挥着兜底保障的作用,为他们提供抚养、康复、医疗、特教等照料和福利服务。”不过,有关专家认为,民政部门公布的这个孤儿数据并不全面,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因此,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61.5万这个数字。

除了由政府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10.9万名孤儿外,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这部分孤儿,绝大多数是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抚养。

近些年,国家建立了孤儿保障制度,对孤儿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做了制度安排。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这意味着基本的孤儿保障制度已经建立”。

据民政部统计,2011年,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41个,床位0.8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7.9万人次。这

只是得到救助的儿童,实际存在的流浪儿童数量远不止于此。新华网曾在2012年5月份报道引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抽样调查数据称,全国每年存在的流浪未成年人人数应在100万至150万之间,且以每年约15万人的数量递增。

但从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出发,国内外孤儿养育的经验都表明,机构养育并不是对孩子最好的方式,回归家庭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一方面,国家通过按月给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孤儿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将孤儿尽可能留在原有的亲缘家庭抚育照料,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另一方面,近年来,各地的福利机构也在探索家庭寄养方式,将孤儿寄养在有条件的家庭,使孩子们享受到家庭温暖、父母亲情。

尽管民政部门的这一探索还在进行中,但在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统计数据显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对于在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概率还要高于这个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乘以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仅据此守计算,在中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从理论上讲,绝大部分的弃婴孤儿都是可以进入被收养人的家庭过上正常生活的,但为何现实并未如此呢?

二.收养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收养被定义为:“一种在法律上赋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通常在

18 周岁以下)父母的权利和责任的行为。”1在收养人即养父母通过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审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后,养父母对收养的子女需要承担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也因此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在法律上享有和其他家庭成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收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把本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变为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为:

1.收养是一种法律认可、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是指收养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申请收养,一旦通过审核,本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在法律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 .收养的成立使得原有的亲属关系发生改变。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两者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消灭,被收养人与原有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会被解除。在医学上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缘上亲属关系,但这种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

3 .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

过一定法定程序形成的收养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1克里斯汀·阿达米,威廉·L 皮埃尔.“事实与文件出版社”(纽约、牛津)出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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