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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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本章要点

1.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社会总产品的“六个必要扣除”原理普遍适用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包含了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扣除。

2.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与集中型、互助型、自保型后备基金有本质上的差异,是在合同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体现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

3.保险基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基金具有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金融性五个特征。

4.保险基金来源于各部门和个人交付的保险费,但不同部门或个人的保险费支出的来源、对象与性质都有一定的差异。

5.企业保险费支出是作为垫付资本的一部分计入成本,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并不追加商品的价值。

6.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形式与结构。保险基金运用更应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7.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也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基金的运用促进了保险业务与金融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

第一节 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

一、保险基金与社会总产品

马克思在总结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时阐述了“六个必要扣除”原理。他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四,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马克思上述关于社会总产品的“六个必要扣除”原理中有两个扣除三个概念与本书有关,它们是:第三项扣除中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六项扣除中的官办济贫事业基金(即社会保障基金)。

二、保险基金的性质

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型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三、保险基金的特征

(一)专用性

保险基金的专用性是由保险基金筹集过程的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是保险公司实现保险的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基金完整性、独立性和可靠性的保证。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各国都有诸如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法、金融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主要目的是为广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的经济组织实施监督。

(二)契约性

由于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补偿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

(三)互助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危险的需要,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但是根据危险发生的大数法则,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

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

(四)科学性

保险基金的科学性存在于保险费率计算的合理性。

(五)金融性

保险基金的金融性来自两个方面:①储蓄寿险中的储金部分;②保险基金中的总准备金部分。保险人必然要在金融市场上运用保险基金,使之构成融通资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

一、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

1.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公共部门一般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它们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2.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对象

(1)公共部门商业保险费的支出。包括:第一,公共部门财产保险支出。包括公共部门所有的楼堂馆所、办公设施、通信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保险。第二,公共部门责任保险支出。包括公共部门的公众责任、公务责任、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等民事赔偿责任保险。第三,公共部门人身保险支出。包括公务意外伤害险、旅行意外伤害险、特种人员(公检法、工商税务、城管环保、卫生检疫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险等。

(2)公共部门社会保险费支出。包括:第一,公务员社会保险支出。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一般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相当于社会保险项目的由国家另行规定,比如公务员退休养老采用退休金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第二,社会保险统筹支出。这部分支出是指财政对社会保险的兜底部分,只有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抵支出时才有此项支出,即财政贴补部分支出。

3.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公共部门上述两项保险费支出,应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消费部分。

(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

1.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这部分保险费支出可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中的V和m两部分:一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来源于收入的V部分;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或其他收入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m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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