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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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占用和复垦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复垦数量和质量与占用耕地相同的耕地。

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式,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专项保护。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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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

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和本单位批准的最基本单位的统计年度报告为准。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总体利用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减少耕地总量的,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与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国务院征用土地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对省,直辖市的确有储备土地资源不足,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的,由国务院批准。不足以补偿耕地占用量ed,必须报国务院批准,以减少或减少其行政区域内开垦的耕地数量并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对于被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按照“占多少,开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对耕地进行复垦。数量和质量与占用耕地相同;没有开垦条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专项资金和中央直辖市,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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